奥地利依比威 盐酸表柔比星注射液说明书
Epirubicin Hydrochloride Injection
盐酸表柔比星
本品活性成份化学名称为:(8S,10S)-10-[(3’-氨基-2’,3’,6’-三脱氧-α-L-阿拉伯吡喃糖基)氧代]-6,8,11-三羟基-8-(羟乙酰基)-1-甲氧基-7,8,9,10-四氢并四苯-5,12-二酮盐酸盐 辅料:氯化钠,稀盐酸,注射用水。
本品为红色澄明溶液。
用于治疗白血病、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乳腺癌、肺癌、软组织肉瘤、胃癌、结肠直肠癌、卵巢癌等。
本品应采用缓慢静脉或动脉内注射,也可加100-250ml氯化钠注射液点滴。在进行肝动脉插管介入治疗时,可用碘化油混和以期増强疗效。 常规剂量:表柔比星单独用药时成人剂量为60-90mg/m2体表面积,静脉注射,3-5分钟内注入体内。根据病人血象可间隔21天重复使用。 高剂量:若单独使用表柔比星治疗肺癌时,应按下述方案给药: *未经治疗的小细胞肺癌:每天按体表面积120mg/m2,每三周一次。 *未经治疗的非小细胞肺癌(鳞状上皮细胞肺癌、大细胞肺癌或肺腺癌):每天按体表面积135mg/m2,每三周一次;或45mg/m2,每三周的第一、二、三天各一次。 联合化疗时,可参阅阿霉素的联合化疗方案,以相应的较高剂量表柔比星替代阿霉素即可。据国外文献报道,以CEF-120[环磷酰胺(C):75mg/m2,PO, D1,14;盐酸表柔比星注射液(E):60mg/m2,IV,D1,8;5-氟脲嘧啶(F):500mg/m2,EV,D1,8]和FEC-100方案组[5-氟脲嘧啶(F):500mg/m2,IV,D1;盐酸表柔比星注射液(E):100mg/m2,IV,D1;环磷酰胺(C):500mg/m2,IV,D1]较为常用,其中CEF-120方案组尚需额外给予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或氟喹诺酮类抑菌剂治疗,并根据血液毒性对剂量进行调整。 本品体外溶血性实验结果表明本品具有溶血特性,给药时注意缓慢给药或缓慢点滴并严密监测血象。 特殊人群给药 肝功能不全者:肝脏为表柔比星的主要代谢途径,肝功能不全可降低本品的清除率,引起药物总毒性的增加。故应降低给药剂量,中度肝功能受损患者(胆红素1.4~3mg/100ml或BPS滞留量9~15%),药量应减少50%;重度肝功能受损患者(胆红素>3mg/100ml或BPS滞留量>15%),药量应减少75%。 肾功能不全的患者:本品仅有少量经由肾脏排出,故轻、中度肾功能受损患者无需减少剂量,但严重肾衰患者(血清肌酐>5mg/ml)应减少给药剂量。 骨髓功能不全的患者:对因以往化疗、放疗、老年或骨髓浸润而造成骨髓造血功能不良的病人,可用小剂量(即常规剂量的60-75mg/m2体表面积,高剂量的105-120mg/2体表面积)治疗。每个疗程的总量分2-3次使用。 使用注意 保护措施:接触本品时,应釆取以下措施: 1.给药人员应当接受过相关的配液及注射技术培训。 2.孕妇不应从事接触本品的工作。 3.给药人员应穿戴防护衣服、手套,并在接触本品后予以抛弃。 4.注射时应在指定区域(最好在通风处),并铺上保护性的废弃吸水性塑料纸。 5.所有配液及注射时用过的器具、手套等均应放入高危废弃袋中高温焚烧。 一旦发生药物外溢或泄漏,应给予低浓度的次氯酸钠(0.1%氯),最好是用肥皂水、水依次冲洗。一旦皮肤或眼睛意外接触本品,应用大量的清水、肥皂水或碳酸钠溶液冲洗,眼结膜应用盐水冲洗。并注意不要伤及皮肤,伤及皮肤时应寻求医疗监护。脱下手套后应立即洗手。
本品不良反应与阿霉素相似,但程度较低,尤其是心肌毒性和骨髓抑制毒性。 常见者为脱发(约见于70-80%的患者)、骨髓抑制(约见于50-60%的患者,白细胞可于用药后10-14日降至最低点,多在3周左右逐渐恢复,贫血和明显血小板减少罕见),食欲减退、恶心、呕吐。 心肌毒性发生率和严重程度与本品累积剂量成正比。用药后虽常见心律异常、心动过速等,但多为一过性而很快恢复;迟发性严重心力衰竭大多在用药后半年以后或总剂量逾700-800mg时发生,应注意这种严重心肌损害有时可突发而无任何先兆,甚至常规心电图亦无异常发现。监测左心室射血指数(LVEF)和PEP/LVEF最为敏感。 注射处如有药液外溢,可导致红肿、局部疼痛、甚至蜂窝组织炎或坏死。 肝肾功能损害罕见,但在本有慢性肝病或肝转移时可引起血清丙氨酸氮基转移酶升高甚或黄疸。 闭经、嗜睡、粘膜炎、腹泻、继发性白细胞下降、白血病等罕见。
-对表柔比星活性成分过敏。 -先前使用其它抗肿瘤药治疗或放疗出现了严重的骨髓抑制。 -患者接受过蒽环药物如多柔比星、柔红霉素治疗,总量已经达到最大安全剂量。 -重度粘膜炎,目前或先前具有心功能不全病史(心脏缺损IV级)。
患者的治疗必须在有抗菌剂和细胞毒性剂治疗经验的医生指导下进行。由于可能发生骨髓抑制并发症,表柔比星大剂量治疗时应在有相应监测设备的医院进行。避免同时进行放射治疗。 在治疗前,必须测定各项实验室参数和心功能。 表柔比星的每个治疗周期,必须频繁严密地为患者进行监测。治疗前以及在治疗的间歇期间,对白细胞、红细胞、血小板和中性粒细胞进行严密监测。在标准剂量和大剂量治疗过程中,淋巴细胞减少和中性粒细胞减少通常是一过性的,细胞计数在治疗开始后第10-14天降到最低,第21天时,常能恢复:上述情况在大剂量方案时更严重。即使是大剂量治疗的患者,也极少发展为血小板减少症(<100,000血小板/mm3) 治疗前以及如果可能在治疗期间,检测肝功能(AST,ALT,碱性磷酸酯酶,胆红素)累计剂量应该不超过900-1000mg/m2。 超过上述剂量不可逆的充血性心衰风险大大增加。低于该剂量范围,这种心脏毒性的客观可能性极少发生。然而,在治疗期间应该严密进行心功能的监测减少发生类似其它蒽环类药物诱导的心衰风险。 心衰甚至可能出现在中止治疗后几周,而且对症药物治疗没有效果。曾接受纵隔心包区协同治疗,或先期治疗,放疗的患者,心脏毒性的潜在风险可能会增加。 在建立表柔比星最大累积剂量时,任何联合使用的潜在心脏毒性药物也应该考虑在内。 治疗周期前后建议进行心电图(ECG)检查。心电图的改变,如T波的变平或反常,S-T段降低,或心律失常的发作,上述症状通常是暂时和可逆的,一般不需要终止治疗。 蒽环药物诱导的心肌病通常同时伴有以下表现:QRS波群区域持续低电压,收缩间隔时间(PEP/LVET)高于正常值,射血分数降低。对接受依路毕治疗的患者进行心脏监测非常重要,评价心功能的适用方法包括使用非-侵入技术如心电图,超声心动描记术,以及必要时用放射性核素血管造影术测定射血分数。 与其它细胞毒性剂一样,表柔比星可以诱发高尿酸血,从而迅速溶解肿瘤细胞。因此应该密切观察血尿酸水平这样可以从药学上控制高尿酸血现象。 本品治疗1-2天后,尿液可能变成红色。
单次大剂量给药能在24小时内诱发急性心衰,并且在10到14天内发生严重骨髓抑制。有必要进行对症处理如输血及将患者转移到无菌病房。曾观察到超量使用蒽环类药物后近6个月时发生迟发性心衰。患者应该严密观察,一旦心衰征兆增强,按照常规方法处置。
儿童用药尚不明确。老年用药尚不明确。没有确切的资料证实表柔比星是否引起人生育率下降或致畸作用。但是一些试验提示表柔比星可能损害胎儿。动物试验显示,与多数其它抗癌药一样,表柔比星也可能具有致畸作用和致癌作用。妊娠及哺乳期间禁用表柔比星。使用顺铂期间和至少6个月内,育龄妇女应该避孕防止怀孕和/或生育。没有确切的资料证实表柔比星是否引起人生育率下降或致畸作用。但是一些试验提示表柔比星可能损害胎儿。动物试验显示,与多数其它抗癌药一样,表柔比星也可能具有致畸作用和致癌作用。妊娠及哺乳期间禁用表柔比星。使用顺铂期间和至少6个月内,育龄妇女应该避孕防止怀孕和/或生育。
D级:
表柔比星不应与其它药物混合。但是可以与其它抗癌药联合使用。 西米替丁能增加表柔比星活性代谢产物的形成,通过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也能增加表柔比星以原形的排泄。 表柔比星不能使用alcaline输注溶液(如碳酸氢溶液)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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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79174000409;86979174000393;86979174000386
体外研究表明,对一些动物和人类的肿瘤细胞系来说,表柔比星少有与多柔比星等效的细胞毒性。包括从乳腺、肝、肺、胃、结肠直肠、鳞状细胞、子宫颈、膀胱、卵巢癌、成神经细胞瘤和白血病提取的肿瘤细胞。 表柔比星抗肿瘤机制尚不完全清楚;然而蒽环类抗生素通过插入DNA碱基对之间,与DNA形成复合体,从而抑制DNA的复制和转录。这种作用可以干扰,至少部分干扰拓朴异构酶Ⅱ和DNA形成的复合物以及蒽环类抗生素的螺旋酶活性。半醌自由基的减少可以引起对DNA、细胞膜脂质和线粒体的损伤。
动物试验显示,表柔比星可能损伤胎儿并具有致畸作用和致癌作用。
快速静脉内给药后,血浆中的表柔比星分成三个阶段清除:t 1/2 α(初始分布半衰期): 1.8-4.8min,t1/2β(中期半衰期):0.5-2.6h,t1/2γ(终末清楚衰期):15-45h。 表柔比星分布容积很大(13-52 L/kg),但是与报道的多柔比星相似。调整血浆浓度与时间曲线下面积,表柔比星单剂静脉给药剂量比多柔比星高30-70%。静脉给药后,表柔比星迅速代谢为2葡萄糖醛酸甙(glucuronides),以及表柔比星的4个糖苷配基。表柔比星通过肝胆系统初始清除,大约11-15%的表柔比星以原形及其代谢产物从尿中清除。中重度肝功能不全的患者用药后表柔比星的清除下降,血药浆度升高。
注射剂
50ml:0.1g;5ml:10mg;25ml:50mg
抗生素玻璃瓶,1瓶/盒。
避光,冰箱温度(2-8℃)下贮存。至于外包装盒内。
25ml:50mg:466.00元左右
24个月
L01DB03
H20120389;H20120390;H20120391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