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诺利单抗注射液说明书
Finotonlimab Injection
菲诺利单抗
活性成份:菲诺利单抗,一种重组抗人程序性死亡受体-1(PD-1)人源化单克隆抗体(IgG4 亚型)。 辅料:组氨酸、盐酸精氨酸、氯化钠、聚山梨酯 80、盐酸和注射用水。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本品与含铂化疗联合,用于复发性和/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一线治疗。 肝细胞癌 本品联合贝伐珠单抗(安贝珠),用于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治疗的不可切除或转移性肝细胞癌的患者。
本品须在有肿瘤治疗经验医生的指导下用药。 推荐剂量 菲诺利单抗用于成人的推荐剂量为 200 mg 每 3 周一次,静脉滴注,直至疾病进展或发生不可耐受的毒性。 头颈部鳞状细胞癌 菲诺利单抗联合化疗静脉给药时,应首先给予菲诺利单抗,菲诺利单抗输注结束 1 小时后,再给予以铂类化合物为基础的化疗药物。另请参见化疗药物联合用药的处方信息。 肝细胞癌 菲诺利单抗联合贝伐珠单抗(安贝珠)给药时,应首先给予菲诺利单抗,菲诺利单抗输注结束 30 分钟后,给予贝伐珠单抗(安贝珠)15 mg/kg 静脉输注。该方案每 3 周给药一次。另参见贝伐珠单抗(安贝珠)的处方信息。 根据个体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可能需要暂停给药或永久停药。本品不建议增加或减少剂量。 特殊人群 肝功能不全 基于群体药代动力学分析,轻度肝功能不全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在中度肝功能不全患者中尚无足够数据。目前本品尚无针对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的独立研究数据。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肾功能不全 基于群体药代动力学分析,轻度或中度肾功能不全患者无需进行剂量调整。目前本品尚无针对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的独立研究数据。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儿童人群 尚未确定本品在 18 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老年人群 老年( ≥ 65 岁)与年轻患者(<65 岁)在安全性或有效性上未出现总体差异。无需在这一人群中进行剂量调整。 给药方法 菲诺利单抗需在 60 分钟内静脉输注给药。本品不得通过静脉推注或单次快速静脉注射给药。 给药前药品的稀释指导如下: 溶液制备和输液·请勿摇晃药瓶。 ·使用前将药瓶恢复至室温(25 ℃ 或以下)。 ·在配药前,应肉眼检查药品有无颗粒物或颜色变化。本品是一种无色液体,可带微乳光。如果观察到颜色异常或可见颗粒,则应弃用药物。 ·在无菌条件下抽取出所需药物体积,一次性转移至含有 0.9% 氯化钠注射液或 5% 的葡萄糖注射液的静脉输液袋中稀释,制备最终浓度范围为 1-10 mg/mL 的稀释液。使用温和倒置法混合稀释溶液,不可摇动。输液时所采用的输液管必须配有一个无菌、无热原、低蛋白结合的输液管过滤器(孔径 0.2μm-5μm)。 ·该产品不含防腐剂。配液后需立刻给药,如果配液后不能立刻使用,稀释后的注射液在室温(25 ℃ 或以下)下保存不得超过 6 小时(6 小时包括给药时间)。在 2-8°C 避光保存不得超过 24 小时。不可冷冻保存。 ·请勿使用同一输液器与其他药物同时给药。 ·本品仅供一次性使用。必须丢弃药瓶中剩余的任何未使用药物。
本说明书不良反应描述了在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可能由本品引起的不良反应的近似发生率。由于临床试验是在不同的条件下进行的,不同临床试验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不能直接比较,也可能不能反映临床实践中的实际发生率。 安全性特征总结 单药治疗 菲诺利单抗单药治疗的安全性数据来自 2 项临床试验(SCT-I10AX101[N = 274],SCT-I10A-B201[N = 22])共计 296 例患者。涵盖的肿瘤类型包括:非小细胞肺癌 49 例,胃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34 例,肝细胞癌 26 例,头颈鳞癌 26 例,食管鳞癌 23 例,胆道癌 21 例,小细胞肺癌 21 例,鼻咽癌 16 例,淋巴瘤 15 例,卵巢癌 13 例,结直肠癌 12 例,胰腺癌 6 例,胸腺癌 4 例,乳腺癌 4 例,宫颈癌 4 例,黑色素瘤 4 例,壶腹周围癌 3 例,尿路上皮癌 3 例,肾细胞癌 2 例,其他肿瘤类型共 10 例。上述研究中,266 例患者接受了推荐剂量 200 mg Q3W 的治疗,接受的其他剂量包括:60 mg Q3W(3 例)、3 mg/kg Q3W(6 例)、300 mg Q4W(15 例)和 600 mg Q3W(6 例)。296 例患者中,25.7% 的患者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时间 ≥ 6 个月,13.5% 的患者接受本品单药治疗的时间 ≥ 12 个月。 接受菲诺利单抗单药治疗的 296 例患者中所有级别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 69.3%,发生率 ≥ 10% 的不良反应包括: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9.9%)、肝酶升高(16.2%)、皮炎(12.2%)、贫血(10.1%)。3 级及以上不良反应发生率为 15.9%,发生率 ≥ 1% 的包括:肝酶升高(4.1%)、高胆红素血症(2.4%)、肝炎(1.4%)、血小板减少症(1.0%)、肺部炎症(1.0%)及感染性肺炎(1.0%)。 与其他药物联合治疗 菲诺利单抗联合治疗的安全性数据来自 3 项临床试验包括 SCT-I10A-B301(菲诺利单抗 + 顺铂 + 5-氟尿嘧啶 vs.安慰剂 + 顺铂 + 5-氟尿嘧啶(2:1),一线治疗复发性和/或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SCT-I10A-D301(菲诺利单抗 + 多西他赛 vs.安慰剂 + 多西他赛(2:1),治疗晚期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SCT-I10A-C301(菲诺利单抗 + 贝伐珠单抗(安贝珠®)vs.索拉非尼,一线治疗肝细胞癌),共计 655 例患者,全部接受推荐剂量 200 mg Q3W 的治疗。涵盖的肿瘤类型包括:头颈部鳞状细胞 247 例,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 126 例,肝细胞癌 282 例。655 例患者中,46.6% 的患者接受本品联合治疗的时间 ≥ 6 个月,24.3% 的患者接受本品联合治疗的时间 ≥ 12 个月。 接受菲诺利单抗联合治疗的 655 例患者中所有级别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为 77.4%,发生率 ≥ 10% 的不良反应包括:肝酶升高(20.0%)、血小板减少症(20.0%)、甲状腺功能减退症(18.8%)、白细胞减少症(16.8%)、贫血(16.3%)、中性粒细胞减少症(14.2%)、皮炎(12.8%)、蛋白尿(12.7%)、高胆红素血症(12.5%)、食欲减退(11.1%)。3 级及以上不良反应发生率为 27.8%,发生率 ≥ 1% 的包括:贫血(4.1%)、中性粒细胞减少症(3.8%)、血小板减少症(3.7%)、白细胞减少症(3.4%)、血压升高(2.1%)、淋巴细胞计数降低(2.0%)、低钾血症(1.7%)、感染性肺炎(1.5%)、肝酶升高(1.2%)、蛋白尿(1.2%)、肺部炎症(1.1%)。 特定不良反应描述 本品的的特定不良反应来自于 5 项临床研究中 951 例患者的安全性信息,其中 296 例接受了菲诺利单抗单药治疗,655 例患者接受了菲诺利单抗联合治疗。以下信息汇总了本品的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数据。 免疫相关性肺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 32 例(3.4%)发生了免疫相关性肺炎,其中 10 例(1.1%)为 1 级,11 例(1.2%)为 2 级,8 例(0.8%)为 3 级,1 例(0.1%)为 4 级,2 例(0.2%)为 5 级。 至免疫相关性肺炎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2.02 个月(范围:0.2-15.8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3.55 个月(范围:0.2-9.6 个月)。11 例(1.2%)患者永久停用本品治疗,8 例(0.8%)患者暂停本品治疗。32 例患者中有 22 例(68.8%)接受过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 ≥ 40 mg 强的松等效剂量/天),中位起始剂量为 64.38 mg(范围:33.3-150.0 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 1.36 个月(范围:0.1-8.7 个月)。32 例患者中有 17 例(53.1%)免疫相关性肺炎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 2.79 个月(范围:0.2-9.6 个月)。 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 18 例(1.9%)发生了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其中 11 例(1.2%)为 1 级,1 例(0.1%)为 2 级,5 例(0.5%)为 3 级,1 例(0.1%)为 4 级,未发生 5 级病例。 至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1.46 个月(范围:0.07-13.37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0.39 个月(范围:0.03-4.37 个月)。3 例(0.3%)患者永久停用本品治疗,2 例(0.2%)患者暂停本品治疗。18 例患者中有 4 例(22.2%)接受过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 ≥ 40 mg 强的松等效剂量/天),中位起始剂量为 83.33 mg(范围:60.0-100.0 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 0.38 个月(范围:0.03-2.76 个月)。18 例患者中有 11 例(61.1%)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 0.39 个月(范围:0.03-4.37 个月)。 免疫相关性肝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 59 例(6.2%)发生了免疫相关性肝炎,其中 38 例(4.0%)为 1 级,2 例(0.2%)为 2 级,16 例(1.7%)为 3 级,3 例(0.3%)为 4 级,未发生 5 级病例。 至免疫相关性肝炎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1.31 个月(范围:0.1-18.9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0 个月(范围:0.1-3.7 个月)。7 例(0.7%)患者永久停用本品治疗,13 例(1.4%)患者暂停本品治疗。59 例患者中有 11 例(18.6%)接受过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 ≥ 40 mg 强的松等效剂量/天),中位起始剂量为 60.0 mg(范围:50.0-150.0 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 0.69 个月(范围:0.1-0.9 个月)。59 例患者中有 24 例(40.7%)免疫相关性肝炎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 1.03 个月(范围:0.1-4.4 个月)。 免疫相关性肾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 20 例(2.1%)发生了免疫相关性肾炎,全部为 1 级。 至免疫相关性肾炎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3.14 个月(范围:0.2-16.1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0.76 个月(范围:0.2-5.0 个月)。无患者永久停用或者暂停本品治疗。无患者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20 例患者中有 13 例(65.0%)免疫相关性肾炎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 0.76 个月(范围:0.2-5.0 个月)。 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 甲状腺功能减退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 170 例(17.9%)发生了甲状腺功能减退,其中 94 例(9.9%)为 1 级,75 例(7.9%)为 2 级,1 例(0.1%)为 3 级,未发生 4-5 级病例。 至甲状腺功能减退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3.10 个月(范围:0.7-19.7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61 个月(范围:0.2-18.7 个月)。无患者永久停用本品治疗,7 例(0.7%)患者暂停本品治疗。170 例患者均未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78 例(45.9%)接受了内分泌替代治疗。170 例患者中有 58 例(34.1%)甲状腺功能减退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 2.09 个月(范围:0.2-18.7 个月)。 甲状腺功能亢进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 68 例(7.2%)发生了甲状腺功能亢进,其中 56 例(5.9%)为 1 级,12 例(1.3%)为 2 级,未发生 3-5 级病例。 至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1.53 个月(范围:0.5-14.0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38 个月(范围:0.3-8.9 个月)。无患者永久停用本品治疗,4 例(0.4%)患者暂停本品治疗。68 例患者中有 1 例(1.5%)接受了皮质类固醇治疗,但无患者接受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 ≥ 40 mg 强的松等效剂量/天),1 例(1.5%)患者接受了内分泌替代治疗。68 例患者中有 51 例(75%)甲状腺功能亢进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 1.38 个月(范围:0.3-8.9 个月)。 甲状腺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 6 例(0.6%)发生了甲状腺炎,其中 5 例(0.5%)为 1 级,1 例(0.1%)为 2 级,未发生 3-5 级病例。 至甲状腺炎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1.45 个月(范围:0.2-7.9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 2.69 个月(范围:1.8-3.5 个月)。无患者永久停用本品治疗,1 例(0.1%)患者暂停本品治疗。6 例患者均未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1 例(16.7%)接受内分泌替代治疗。6 例患者中有 4 例(66.7%)甲状腺炎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 1.63 个月(范围:0.8-3.5 个月)。 其他甲状腺疾病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 12 例(1.3%)发生了其他甲状腺疾病,其中 10 例(1.1%)为 1 级,2 例(0.2%)为 2 级,未发生 3-5 级病例。 至其他甲状腺疾病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2.56 个月(范围:0.7-14.9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51 个月(范围:0.6-4.5 个月)。无患者永久停用本品治疗,1 例(0.1%)患者暂停本品治疗。12 例患者均未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1 例(8.3%)接受内分泌替代治疗。12 例患者中有 7 例(58.3%)其他甲状腺疾病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 1.58 个月(范围:0.6-4.5 个月)。 垂体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 3 例(0.3%)发生了垂体炎,其中 1 级、2 级和 3 级各有 1 例(0.1%),未发生 4-5 级病例。 至垂体炎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3.06 个月(范围:3.0-4.6 个月)。1 例(0.1%)患者永久停用本品治疗,1 例(0.1%)患者暂停本品治疗。1 例(33.3%)患者接受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 ≥ 40 mg 强的松等效剂量/天),起始剂量为 7.5 mg,给药持续时间为 1.9 个月,3 例患者均未接受内分泌替代治疗,未发生缓解。 高血糖症或糖尿病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 31 例(3.3%)发生了高血糖症或糖尿病,其中 22 例(2.3%)为 1 级、2 例(0.2%)为 2 级、6 例(0.6%)为 3 级、1 例(0.1%)为 4 级,未发生 5 级病例。至发生高血糖症或糖尿病的中位时间为 2.73 个月(范围:0.07-19.98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0.72 个月(范围:0.3-3.8 个月)。3 例(0.3%)患者永久停用本品治疗,3 例(0.3%)患者暂停本品治疗。31 例患者中有 1 例(3.2%)接受过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 ≥ 40 mg 强的松等效剂量/天),其起始剂量为 50.00 mg,给药持续时间为 0.26 个月;8 例(25.8%)接受过内分泌替代治疗。31 例患者中有 18 例(58.1%)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 0.72 个月(范围:0.3-19.6 个月)。 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 134 例(14.1%)发生了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其中 96 例(10.1%)为 1 级,29 例(3.0%)为 2 级,8 例(0.8%)为 3 级,1 例(0.1%)为 4 级,未发生 5 级病例。 至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1.72 个月(范围:0.07-15.67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64 个月(范围:0.03-12.75 个月)。4 例(0.4%)患者永久停用本品治疗,13 例(1.4%)患者暂停本品治疗。134 例患者中有 13 例(9.7%)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治疗,其中 4 例(3.0%)患者接受过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 ≥ 40 mg 强的松等效剂量/天),中位起始剂量为 58.33 mg(范围:40.0-75.0 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 1.38 个月(范围:0.03-2.69 个月)。134 例患者中有 90 例(67.2%)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 1.64 个月(范围:0.03-17.58 个月)。 免疫相关性淀粉酶升高、脂肪酶升高和胰腺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 19 例(2.0%)发生了淀粉酶升高,其中 4 例(0.4%)为 1 级,13 例(1.4%)为 2 级,2 例(0.2%)为 3 级。共 13 例(1.4%)发生了脂肪酶升高,其中 3 例(0.3%)为 1 级,9 例(0.9%)为 2 级,1 例(0.1%)为 3 级。共 2 例(0.2%)发生了胰腺炎,其中 1 例(0.1%)为 2 级,1 例(0.1%)为 3 级。均未发生 4-5 级病例。 至淀粉酶升高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1.51 个月(范围:0.7-6.9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28 个月(范围:0.4-7.7 个月)。无患者永久停用本品治疗,6 例(0.6%)患者暂停本品治疗。19 例患者中有 1 例(5.3%)接受过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 ≥ 40 mg 强的松等效剂量/天),起始剂量为 66.7 mg,给药持续时间为 0.1 个月。19 例患者中有 15 例(78.9%)淀粉酶升高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 1.82 个月(范围:0.4-7.7 个月)。 至脂肪酶升高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2.23 个月(范围:0.7-12.9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2.07 个月(范围:0.3-9.1 个月)。无患者永久停用本品治疗,2 例(0.2%)患者暂停本品治疗。无患者接受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 ≥ 40 mg 强的松等效剂量/天)。13 例患者中有 6 例(46.2%)脂肪酶升高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 1.91 个月(范围:0.3-9.1 个月)。 至胰腺炎升高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10.17 个月(范围:4.3-16.0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79 个月(范围:0.5-3.1 个月)。2 例(0.2%)患者永久停用本品治疗。无患者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2 例患者均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 1.79 个月(范围:0.5-3.1 个月)。 免疫相关性血小板减少症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 18 例(1.9%)发生了免疫相关性血小板减少症,其中 4 例(0.4%)为 1 级,2 例(0.2%)为 2 级,8 例(0.8%)为 3 级,4 例(0.4%)为 4 级,未发生 5 级病例。 至免疫相关性血小板减少症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3.25 个月(范围:0.7-23.2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3.38 个月(范围:3.2-3.6 个月)。5 例(0.5%)患者永久停用本品治疗,7 例(0.7%)患者暂停本品治疗。18 例患者中有 4 例(22.2%)接受过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 ≥ 40 mg 强的松等效剂量/天),中位起始剂量为 83.33 mg(范围:40.0-83.3 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 1.38 个月(范围:0.7-2.1 个月)。18 例患者中有 4 例(22.2%)免疫相关性血小板减少症缓解,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 1.93 个月(范围:0.6-3.6 个月)。 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共 6 例(0.6%)发生了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其中 5 例(0.5%)为 1 级,1 例(0.1%)为 3 级,未发生 2 级、4-5 级病例。 至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发生的中位时间为 1.40 个月(范围:0.5-11.6 个月),中位持续时间为 1.91 个月(范围:0.9-3.0 个月)。1 例(0.1%)患者永久停用本品治疗,3 例(0.3%)患者暂停本品治疗。6 例患者中有 2 例(33.3%)接受过高剂量皮质类固醇治疗( ≥ 40 mg 强的松等效剂量/天),中位起始剂量为 362.5 mg(范围:100-625 mg),中位给药持续时间为 0.77 个月(范围:0.1-1.4 个月)。6 例患者中有 4 例(66.7%)免疫相关性心肌炎缓解,其至缓解的中位时间为 1.12 个月(范围:0.7-3.0 个月)。 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在接受本品治疗后,报道的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 1%)如下: 眼毒性:葡萄膜炎 1 例(3 级); 骨关节与肌毒性:炎性关节炎 8 例(7 例 1 级,1 例 2 级);肌痛 8 例(6 例 1 级,1 例 2 级,1 例 3 级); 血液毒性:免疫相关性贫血 7 例(4 例 1 级,3 例 3 级)。 本品未发生,其他抗 PD-1/PD-L1 抗体报道( ≤ 1%)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如下: 血管与淋巴管类疾病:血管炎、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心脏器官疾病:心包炎; 眼器官疾病:伏格特-小柳-原田综合征(Vogt-Koyanagi-Harada syndrome)、角膜炎、结膜炎、虹膜炎; 内分泌疾病:肾上腺功能不全; 免疫系统疾病:实体器官移植排斥反应、移植物抗宿主病、结节病; 各种肌肉骨骼及结缔组织疾病:多发性肌炎、横纹肌溶解症、风湿性多肌痛; 各类神经系统疾病:脑炎、脑膜炎、脊髓炎、脑膜脑炎、神经炎、格林巴利综合征(Guillain-Barré syndrome)、脱髓鞘、重症肌无力、肌无力综合征、自身免疫性神经病变(包括面部及外展神经麻痹); 皮肤及皮下组织疾病: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teves-Johnson syndrome,SJS)、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oxic Epidermal Necrolysis,TEN)、多形性红斑、剥脱性皮炎; 血液及淋巴系统疾病:溶血性贫血、淋巴结炎、淋巴结病、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生症(hemophagocytic lymphohistiocytosis,HLH); 消化系统疾病:十二指肠炎; 肾脏及泌尿系统疾病:非感染性膀胱炎。 输液反应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输液反应共发生 10 例(1.1%),均为 1-2 级;未发生 ≥ 3 级、导致暂停用药、导致永久停药或导致死亡的输液反应。经对症处理后绝大多数患者输液反应于当天迅速缓解并继续接受本品治疗。 免疫原性 所有治疗用蛋白类药物均有可能发生免疫原性相关问题。抗药物抗体(ADA)发生率的高低和检测方法的灵敏性及特异性密切相关,并且受包括分析方法、样本的处理方法、样本的收集时间、合并用药,以及患者的其它基础疾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应慎重比较不同产品的 ADA 发生率。 在菲诺利单抗 5 项 I-III 期临床研究中,共分析了 884 例受试者的免疫原性。治疗期间抗药抗体(ADA)阳性率为 6.2%(55/884),中和抗体(Nab)阳性率为 0.7%(6/884)。没有证据表明免疫原性会对菲诺利单抗产生有临床意义的影响。
对本说明书【成份】项下的活性成分和任何辅料存在过敏反应的患者禁用。
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可发生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包括严重和致死病例。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可发生在本品治疗期间及停药以后,可能累及任何组织器官。 对于疑似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排除其他病因。大多数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是可逆的,并且可通过中断本品、皮质类固醇治疗和/或支持治疗来处理。整体而言,对于大部分 2 级以及某些特定的 3 级和 4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需暂停给药。对于 4 级及某些特定的 3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需永久停药。对于 3-4 级及某些特定的 2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给予 1-2 mg/k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及其他治疗,直至改善到 ≤ 1 级。皮质类固醇需至少一个月的时间逐渐减量直至停药,快速减量可能引起不良反应恶化或复发。如果不良反应在皮质类固醇治疗后继续恶化或无改善,则应增加非皮质类固醇类别的免疫抑制剂治疗。 本品给药后任何复发性 3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末次给药后 12 周内 2-3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未改善到 0-1 级(除外内分泌疾病),以及末次给药 12 周内皮质类固醇未能降至 ≤ 10 mg/天强的松等效剂量,应永久停药。 免疫相关性肺炎 在接受本品的患者中有肺炎的报告,包括死亡病例。对于免疫相关性肺炎,应密切监测患者的症状(例如呼吸困难、咳嗽)、体征及影像检查(例如局部毛玻璃样改变,斑块样浸润等),并排除其他可能的病因。对 2 级免疫相关性肺炎,暂停本品治疗。3-4 级或复发性 ≥ 2 级免疫相关性肺炎,应永久停用本品。 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 在接受本品的患者中有腹泻和结肠炎的报告。监测患者是否有腹泻和其他肠炎症状,如腹痛,粘液血便。需要排除感染和基础疾病相关的病因。2-3 级免疫相关性结肠炎,暂停本品治疗。4 级免疫相关性结肠炎,应永久停用本品。 免疫相关性肝炎 在接受本品的患者中有肝炎的报告。应定期(每个月)监测患者肝功能的变化及肝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并排除感染及与基础疾病相关的病因。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肝炎,应增加肝功能检测频率。2 级免疫相关性肝炎,暂停本品治疗。对于非肝细胞癌患者 3-4 级免疫相关性肝炎,应永久停用本品,肝细胞癌患者,应根据治疗过程中出现的免疫相关肝炎的严重程度并参考基线 ALT、AST 水平及 TBIL 进行暂停给药、永久停药或恢复给药,并考虑根据需要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免疫相关性肾炎 在接受本品的患者中有肾炎报告。应定期(每个月)监测患者肾功能的变化及肾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肾炎,应增加肾功能检测频率。多数出现血清肌酐升高的患者无临床症状。应排除肾功能损伤的其他病因。2-3 级血肌酐升高,应暂停本品治疗。4 级血肌酐升高,应永久停用本品。 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在接受本品的患者中心肌炎报告。如果患者出现心肌炎的症状和体征,应对患者进行密切监测,将患者转至心内科进行评估并及时治疗。2 级心肌炎,应暂停本品治疗。3-4 级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应永久停用本品。 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 甲状腺疾病 在接受本品的患者中有甲状腺功能紊乱的报告,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炎及其他甲状腺疾病。应密切监测患者甲状腺功能的变化及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对于症状性 2-3 级甲状腺功能减退,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开始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对于症状性 2-3 级甲状腺亢进,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给予抗甲状腺药物。如果怀疑有甲状腺急性炎症,可考虑暂停本品并给予激素治疗。当甲状腺功能减退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症状改善及甲状腺功能检查恢复,可根据临床需要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对于 4 级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须永久停用本品。应继续监测甲状腺功能,确保恰当的激素替代治疗。 高血糖症及糖尿病 在接受本品的患者中有高血糖症及糖尿病的报告。应密切监测患者的血糖水平及相关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根据临床需要给予胰岛素替代治疗。对于 3 级高血糖症或糖尿病,应暂停本品,监测血糖,并根据需要开始降糖治疗。对于 4 级高血糖症或糖尿病,须永久停用本品。应继续监测血糖水平,确保适当的胰岛素替代治疗。 垂体炎 在接受本品的患者中有垂体炎的报告。应密切监测垂体炎患者的症状和体征(包括垂体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并排除其他病因。对于症状性 2-3 级垂体炎,应暂停给药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激素替代治疗。如果怀疑急性垂体炎,可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对于危及生命的 4 级垂体炎,必须永久停用本品。应继续监测肾上腺功能和皮质激素水平,确保恰当的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 在接受本品的患者中有皮肤不良反应的报告。对 1-2 级皮疹,可继续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3 级皮疹,暂停本品治疗,对症治疗。4 级皮疹、确诊的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应永久停用本品。 免疫相关性血小板减少症 在接受本品的患者中有血小板减少症的报告。应密切监测患者血小板水平及有无出血倾向的症状和体征,如牙龈出血、瘀斑、血尿等症状,并排除其他病因及合并用药因素。3 级血小板减少,暂停用药,对症支持治疗,直至改善至 0-1 级,根据临床判断是否可重新开始本品治疗。4 级血小板减少,永久停药并积极对症处理,必要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免疫相关性淀粉酶、脂肪酶升高和胰腺炎 在接受本品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淀粉酶、脂肪酶升高和胰腺炎的报告。应密切监测胰腺炎相关症状和体征,并排除其他病因。发生 3 级或 4 级血淀粉酶升高或脂肪酶升高、2 级胰腺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发生 3 级或 4 级胰腺炎时应永久停用本品。 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 对于未包括在以上所列出的疑似免疫相关的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排除其他病因。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首次发生的 2-3 级不良反应,应暂停本品治疗。对于任何复发性 3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和任何 4 级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永久停用本品,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 如果同时发生葡萄膜炎及其他免疫相关不良反应,应检测是否发生了伏格特-小柳-原田综合征,需全身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以防止永久失明。 在接受其他 PD-1 抑制剂治疗的患者中有实体器官移植排斥反应报告,均有致命和严重并发症报道。在这些患者中应权衡本品治疗的获益与可能的器官排斥风险,需要密切监测患者的移植排斥相关并发症,并及时进行干预。 输液反应 对于 2 级输液反应,在密切监测下可继续接受本品治疗或暂停给药,后续治疗可考虑使用解热镇痛类抗炎药和抗组胺类药物预防。 ≥ 3 级输液反应,必须立即停止输液,给予对症支持治疗并永久停药。 配伍禁忌 在没有进行配伍性研究的情况下,本品不得与其他医药产品混合。本品不应与其它医药产品经相同的静脉通道合并输注。
尚未确定本品在 18 岁以下儿童及青少年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老年( ≥ 65 岁)与年轻患者(<65 岁)在安全性或有效性上未出现总体差异。无需在这一人群中进行剂量调整。
T 细胞中表达的 PD-1 受体与其配体 PD-L1 和 PD-L2 结合,可以抑制 T 细胞增殖和细胞因子生成。部分肿瘤细胞的 PD-1 配体上调,通过这个通路信号传导可抑制激活的 T 细胞对肿瘤的免疫监视。在同源小鼠肿瘤模型中,阻断 PD-1 活性可抑制肿瘤生长。菲诺利单抗是一种人源化免疫球蛋白 G4 单克隆抗体(IgG4),可与 PD-1 受体结合,阻断其与 PD-L1 和 PD-L2 之间的相互作用,阻断 PD-1 通路介导的免疫抑制反应,进而激活抗肿瘤免疫反应。
遗传毒性 尚未开展菲诺利单抗遗传毒性研究。 生殖毒性 尚未开展菲诺利单抗生殖毒性研究。食蟹猴 13 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菲诺利单抗对雄性和雌性生殖器官未见明显影响,但试验中的大部分动物尚未性成熟。 通过保持母体对胎仔的免疫耐受来维持妊娠是 PD-1/PD-L1 通路的主要功能之一。阻断妊娠啮齿类动物模型的 PD-L1 信号通路可破坏母体对胎仔的耐受性,导致胎仔丢失增加。妊娠期间给予菲诺利单抗有潜在的风险,包括流产或死胎的比例增加。基于菲诺利单抗的作用机制,胎仔暴露于菲诺利单抗可增加发生免疫介导紊乱或改变正常免疫应答的风险。 致癌性 尚未开展菲诺利单抗致癌性研究。 其他毒性 文献资料显示,在动物模型中抑制 PD-1 信号通路可增加一些感染的严重程度和增强炎症反应。与野生型小鼠相比,感染结核分枝杆菌的 PD-1 基因敲除小鼠存活率明显降低,这与 PD-1 基因敲除小鼠体内细菌增殖和炎症反应增加有关。PD-1 基因敲除小鼠感染脑膜炎病毒后存活率同样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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