佩乐能说明书
Peginterferon alfa-2b Injection
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
主要成份: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 辅料: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钠,蔗糖,聚山梨醇酯80和注射用水
本品为白色冻干粉末,溶解后为清澈无色液体,无可见颗粒物。
1.慢性丙型肝炎 本品适用于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年龄须≥18岁,患有代偿性肝脏疾病。 现认为慢性丙型肝炎的理想治疗是本品和利巴韦林合用。当本品和利巴韦林合用时,请同时参见利巴韦林的产品信息。 2.慢性乙型肝炎 本品也可用于治疗HBeAg阳性的慢性乙型肝炎。患者年龄须≥18岁,患有代偿性肝脏疾病。
1.慢性丙型肝炎 本品皮下注射,每周1次。 体重65 kg以下者,每次40μg。 体重65 kg以上者,每次50μg。 同时口服利巴韦林。 利巴韦林用法用量见下表(以每粒150 mg计) 体重(kg) 日剂量(mg) 胶囊(粒/天) 50-60 750 5粒(早3粒,晚2粒) 65-80 900 6粒(早3粒,晚3粒) 85-90 1050 7粒(早4粒,晚3粒) 疗程:用药6个月后,如病毒负荷仍高,建议停止用药。 剂量调整:若治疗期间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和实验室指标异常,建议适当调整剂量直至不良反应消失或减轻。 本品剂量调整的原则: 实验室检查 降低剂量 终止治疗 白细胞 <2.5×109/L <2.0×109/L 中性粒细胞 <1.0×109/L <0.75×109/L 血小板 <50×109/L <25×109/L 肌酐 >2.0mg/dl(或>176.8μmol/L) ALT 基础值的2倍或>10倍正常值 间接胆红素 3mg/dl(或>51μmol/L)4周 直接胆红素 >2.5倍正常值 血红蛋白 <80g/L 有心脏病的患者:剂量降低4周后<120g/L 本品剂量调整方法: 体重 目前剂量 调整后的剂量 >65kg 50μg 25μg <65kg 40μg 20μg 利巴韦林剂量调整原则: 实验室检查 降低剂量 终止治疗 血红蛋白 <90g/L <80g/L 有心脏病的患者: 有心脏病的患者: 治疗期间任何4周内下降≥20g/L 剂量降低4周后<120g/L 白细胞(WBC) <2.0×109/L 粒细胞 <0.75×109/L 血小板 <25×109/L 肌酐 >2.0mg/dl(或>176.8μmol/L) ALT 基础值的2倍或>10倍正常值 间接胆红素 >3mg/dl(或>51μmol/L) 3mg/dl(或>51μmol/L)(4周以上) 直接胆红素 >2.5倍正常值 利巴韦林剂量调整方法: 利巴韦林 每天总胶囊数 第一次减量 第二次减量 750mg/天 早3粒,晚2粒 4粒/天(600mg/天) 3粒/天(450mg/天) 早2粒,晚2粒 早2粒,晚1粒 900mg/天 早3粒,晚3粒 5粒/天(750mg/天) 4粒/天(600mg/天) 早3粒,晚2粒 早2粒,晚2粒 1050mg/天 早4粒,晚3粒 6粒/天(900mg/天) 5粒/天(750mg/天) 早3粒,晚3粒 早3粒,晚2粒 根据间接胆红素检查结果调整利巴韦林用量的具体标准: 间接胆红素>3 mg/dL (或>51 umol/L)时第1次减量,如减量1-2周后间接胆红素仍大于 3 mg/dL则第2次减量,如连续四周间接胆红素大于3 mg/dL则停用利巴韦林。利巴韦林单独停药至少一周,最多2周。如停药后,间接胆红素降至<2.5 mg/dL,可重新回到停药前的利巴韦林剂量。如间接胆红素维持<2.5 mg/dL 4周以上,可将利巴韦林剂量调整至全量。 根据血红蛋白检查结果调整利巴韦林用量的具体标准: 血红蛋白<90 g/L时第1次减量,如减量1-2周后血红蛋白仍低于90 g/L则第2次减量,如出现血红蛋白小于80 g/L则停用利巴韦林。利巴韦林单独停药至少一周,最多两周。如停药后,血红蛋白>80 g/L,可恢复停药前的利巴韦林剂量。如血红蛋白>90 g/L维持四周以上,可将利巴韦林剂量调整至全量。 通过剂量调整,实验室检查指标恢复正常的患者,将剂量重新调整至全量 ;对调整剂量后至20周时实验室检查仍未恢复正常的患者,应维持减量后的剂量。 2.慢性乙型肝炎 本品目前推荐剂量为1.0μg/kg,每周1次,皮下注射。 疗程:24周。 其他剂量和疗程尚未进行充分的研究。 剂量调整: 本品剂量调整原则: 血液学和生化参数 降低本品至一半剂量 暂停使用本品 白细胞 <1.5×109/L <1.0×109/L 粒细胞 <0.75×109/L <0.5×109/L 血小板 <50×109/L <25×109/L 肌酐 N/A >2.0mg/dl(或>176.8μmol/L) ALT N/A >10倍正常值上限 总胆红素 N/A ≥2倍正常值上限(同时伴乏力等临床症状) 本品剂量调整方法: 体重 目前剂量(100μg/支,ml) 降低后的剂量(100μg/支,ml) ≤69kg 0.25-0.30 0.15 70-89kg 0.35-0.40 0.20 ≥90kg 0.45-0.50 0.25 药物配制及用法 本品在溶解前为白色、药片状,呈一整块,或多个碎片状,或粉末状。每瓶必须用0.7 mL的无菌溶剂溶解,抽取0.5 mL用于注射。 用无菌注射器和长针头抽取0.7 mL溶剂,将溶剂沿瓶壁缓慢注入本品的安瓿内,最好不要将溶剂直接对准本品,注入速度不要太快,因为这会产生很多气泡。在溶解后的几分钟内,本品呈云雾状或多个小泡状,轻轻转动安瓿使其完全溶解。不要用力摇动。由于在抽取溶解后的本品时会有少量本品的丢失,为确保注射的剂量与标签上的剂量一致,本品及溶剂的实际含量超过其规格的含量,抽取0.5 mL的本品就是标签上的含量。本品每种规格的浓度分别为 :50 微克/0.5 mL,80微克/0.5 mL,100微克/0.5 mL。
1.单独用药: 1.1.根据国外临床试验,多数不良反应为轻度或中度,治疗不受影响。据报告,多数患者可出现头痛和肌肉痛。 最为常见(≥10%的患者)的不良反应包括注射部位疼痛/炎症、疲乏感、寒战、发热、抑郁、关节痛、恶心、脱发、骨骼肌疼痛、易激动、流感样症状、失眠、腹泻、腹痛、虚弱、咽炎、体重下降、厌食、焦虑、注意力障碍、头晕及注射部位反应。 常见(≥2%的患者)的不良反应为瘙痒、皮肤干燥、不适感、出汗增加、身体右上象限痛、中性粒细胞减少、白细胞减少、贫血、皮疹、呕吐、口干、情绪不稳、精神紧张、呼吸困难、病毒感染、嗜睡、甲状腺机能失调、胸痛、消化不良、面红、感觉异常、咳嗽、激动不安、副鼻窦炎、张力过强、感觉过敏、视物模糊、意识障碍、胃肠胀气、性欲减退、皮肤红斑、眼痛、情感淡漠、感觉减退、稀便、结膜炎、鼻充血、便秘、眩晕、月经过多、月经失调。 精神方面的症状并不常见,危及生命的精神症状极少发生。这些反应包括自杀、企图自杀、自杀构想、易激惹、攻击性行为和幻觉。 甲状腺功能低下的发生率为5%,甲状腺功能亢进的发生率为3%。 在接受 0.5μg/kg或 1.0μg /kg 本品治疗的患者中,粒细胞减少(<0.75×109/L)发生率分别为4%及7%,血小板减少 (<70×109/L)发生率分别为1%及3%。 1.2.在中国进行的慢性乙型肝炎临床试验显示,不良反应与普通干扰素相似,无未预期的不良事件出现。与国外报道的数据接近。本品治疗组的总不良事件的发生率为74.78%,对照组的总不良事件发生率为75.65%,药物相关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流感样症状,白细胞和血小板下降等。反应程度多为轻度到中度,继续用药或调整剂量后可自行缓解,无需特殊处理。严重不良事件的比例在本品治疗组为0.87%,而对照组为3.48%。 2.联合用药: 2.1.本品与利巴韦林联合用药时,除了以上单独用药所出现的不良反应,以下不良反应也曾有报告: 报道5-10%的不良反应:心动过速、鼻炎和味觉异常。 报道2-5%的不良反应:低血压、晕厥、高血压、泪腺失调、震颤、牙龈出血、舌炎、胃炎、胃溃疡、听力下降/丧失、耳鸣、心悸、口渴、攻击性行为、真菌感染、前列腺炎、中耳炎、支气管炎、呼吸异常、鼻出血、湿疹、发质异常、光敏性反应和淋巴结病。 罕见不良反应包括痉挛、胰腺炎、高甘油三脂血症、心律不齐、糖尿病和外周神经病变。 干扰素α-2b与利巴韦林合用时,罕见再生障碍性贫血。 2.2.其他不良反应有本品单独使用或和利巴韦林联用时可能会出现以下不良反应: 与α-干扰素有关的罕见不良反应有 :眼科疾患包括视网膜病变(包括斑状水肿)、视网膜出血、视网膜动脉或静脉栓塞、棉絮状渗出斑、视敏度和视野丧失、视神经炎和视神经乳头水肿(参见注意事项)。 有心血管病史或使用过心脏毒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可能会出现心血管系统的不良事件,尤其是心律不齐。有报道既往没有心血管病史的患者使用α-干扰素后出现心肌病,但属于罕见不良反应,停药后恢复正常。 本品上市后罕见的不良反应报告如下 :横纹肌溶解、肌炎、肾功能不全和肾衰竭。极罕见的不良反应报告有:心肌缺血、心肌梗塞、脑血管缺血、脑血管出血、脑病、溃疡性和缺血性结肠炎、肉状瘤病或肉状瘤病恶化、多形性红斑、斯-约综合征、中毒性表皮坏死和注射部位坏死。 据报道,多种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免疫介导性疾病与α-干扰素治疗有关,罕见发生自发免疫性和间接免疫性疾病包括自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伏格特-小柳-原田三氏综合征。 急性过敏性反应病例包括过敏性反应,荨麻疹,血管性水肿已有报道。 衰弱状况(包括无力、不适和疲劳),脱水,面瘫,偏头痛,行凶意念,细菌感染包括败血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甲状腺功能亢进和牛皮癣已有报道。
以下患者禁用: ·对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或任何一种干扰素或某一赋形剂过敏者 ·孕妇。未获得妊娠反应阴性结果之前不能开始本品与利巴韦林的联合治疗 ·配偶妊娠的男性患者不能应用本品与利巴韦林的联合治疗 ·自身免疫性肝炎或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者 ·肝功能失代偿者 ·联合用药时,严重的肾功能不全患者(肌酐清除率<50ml/分钟)
精神及中枢神经系统方面: 患有严重精神病或有病史的患者:对于成年患者,如果认为使用本品联合用药治疗是必需的,则只有在确保患者的精神疾患得到正确的个体化诊断和治疗的前提下,才能应在确定患者精神病的诊断和治疗后开始用药。 在本品联合用药治疗时,如出现严重的神经精神方面的不良反应,尤其是抑郁症,应停止治疗。 在本品联合用药治疗期间曾发生罕有报告严重的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尤其是抑郁症、自杀构想、自杀和企图自杀。其它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如包括攻击性行为,有时这种攻击性行为会指向他人,也可见到神经症如幻觉、意识障碍及其它精神状态改变。这些不良反应在α-干扰素推荐剂量以及高剂量治疗成人患者时也有报道。高剂量的α-干扰素治疗时,老年患者曾报道出现严重明显的迟钝、昏迷,及其他脑病,多见于老年人。这些不良反应是可逆的,少数有些患者需要3周的时间才能完全恢复。罕见报道还有,高剂量使用α-干扰素非常罕见癫痫发作。 如果患者出现精神或中枢神经系统问题(包括抑郁症)时,建议对患者在治疗期和随访期间由处方医师进行密切监测。如果出现这些症状,医生要清楚地明白这些不良反应潜在的严重性。如果精神症状持续存在或加重,或者有明显的自杀构想、出现对他人的攻击性行为,则须停用本品,并密切随访,同时患者随后应给予适当的精神病治疗干预。 心血管方面:与应用α-干扰素一样,对有充血性心衰史、心肌梗死和/或既往或目前有心律失常者,应用本品治疗时需要密切监测。建议对既往有心脏病史的患者,在治疗开始前及治疗期间做心电图检查。心律失常 (主要是室上性的) 通常对常规治疗有效,但可能需要停用本品。 急性过敏:急性过敏反应(如荨麻疹、血管性水肿、支气管痉挛、过敏)在干扰素α-2b治疗期间罕见有报告。若用本品期间出现这种反应,要立即停药并进行适当的药物治疗。一过性皮疹不需终止用药。 肝功能:对严重肝功能障碍患者用本品治疗的安全性和效果尚未被评价,因此对此类患者不要应用本品。出现肝功能失代偿表现时(如凝血时间延长)时要终止本品治疗。 肾功能:应密切监测肾功能不全患者的毒性症状和体征。严重肾功能不全、慢性肾衰竭或肌酐清除率<50 mL/分钟时不应使用本品。建议所有患者在使用本品前都进行肾功能检测。对肾功能有中度损害的患者应密切监测,如需使用本品,本品用药剂量应予减少。如果血清肌酐上升至>2.0 mg/dl时则应停药(参见禁忌和药代动力学)。 器官移植:对于肝脏或其他器官移植的患者,本品单独用药和与利巴韦林联合用药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评价。初步的研究结果表明,应用α-干扰素治疗可能会增加肾脏移植排斥的几率。肝脏移植排斥也曾有报告,但与α-干扰素治疗是否有关尚未确证。 发热:尽管使用干扰素期间发热可能与常见的流感样症状有关,但必须排除持续性发热的其它原因。 脱水:由于某些患者在使用本品时可见与脱水有关的低血压,故用药病人应保持充足的水分,必要时补液。 肺部改变:肺浸润、局限性肺炎和肺炎偶见于用α-干扰素包括本品治疗的患者,偶尔危及生命。对于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或其他呼吸系统症状的患者应作胸部X线检查。如果胸部X光检查显示肺浸润或存在肺功能受损的证据,则应严密监护,必要时停药。立即停药并用皮质激素治疗似可使肺部不良反应消失。 自身免疫性疾病:在使用各种α-干扰素期间,有报道产生不同的自体抗体。在使用干扰素治疗期间,自身免疫性疾病的临床表现更易发生在有自身免疫性疾病倾向的患者中。 眼部变化:偶有报告,在用α-干扰素治疗后出现眼科疾病,包括视网膜出血、棉絮状渗出斑、视网膜动脉或静脉阻塞。所有患者应进行基本的眼科检查。对主诉视力下降或视野缺损的患者必须进行及时全面的眼部检查。由于这些眼部异常也可同时发生在其它疾病时,因此建议对糖尿病或高血压患者进行定期的视觉检查。如果患者在治疗期间出现新的眼部异常或原有症状加重,建议停用本品。 甲状腺功能变化:α-干扰素治疗慢性丙型肝炎的患者时极少出现甲状腺功能异常,即甲状腺功能低下或甲状腺功能亢进。在治疗期间,如果患者出现甲状腺功能紊乱的症状时,需测定促甲状腺素(TSH)水平。对于甲状腺功能障碍患者,只有通过治疗使促甲状腺素(TSH)保持在正常范围内时,才可继续使用本品。 代谢紊乱:曾报告出现高甘油三脂血症和严重的高甘油三脂血症,因此建议监测血脂水平。 其它方面:有报道干扰素α-2b可加重既往存在的牛皮癣和肉状瘤病,因此建议对于牛皮癣和肉状瘤病患者仅在效益大于潜在风险时才考虑应用本品。 实验室检查:所有应用本品的患者在治疗前需进行血常规、血液化学及甲状腺功能检查。下列基线指标可作为临床用药的指标: ·血小板≥10,000/mm3 ·中性粒细胞计数≥1500/mm3 ·促甲状腺素(TSH)水平必须在正常范围内 一般在治疗期的第2周和第4周进行实验室检查,随后根据临床需要定期监测。 对驾驶和机械操作能力的影响:在本品治疗期间出现疲劳感、嗜睡或意识障碍的患者应告诫其避免驾驶或操作机器。
关于药物过量的临床经验非常有限。在临床研究中,有少数病人意外接受了超过处方剂量2倍以上的剂量,但并没有出现由于过量所导致的严重不良反应。
尚无对此患者人群的应用经验,因此不推荐儿童或年龄在18岁以下的青少年应用本品。本品的药动学不存在明显的年龄相关性。应用单次剂量本品治疗的老年人资料表明,本品的剂量不需依年龄而改变(参见药代动力学)。单独用药治疗:对灵长类的研究表明,干扰素α-2b可能导致流产,本品也可能具有这种作用效应。由于没有妊娠妇女应用本品的资料,建议不要在妊娠期间使用本品。 建议育龄妇女在使用本品治疗期间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尚不清楚本品中的成分能否经乳汁分泌。因此,应权衡本品对哺乳期妇女的重要程度以决定停药还是停止哺乳。 联合用药:妊娠期间不能使用本品和利巴韦林。 尽管使用人类推荐剂量1/20的剂量仍有足够的研究证实利巴韦林对所有动物种系有明显潜在的致畸和/或胚胎毒性。在头、上颌、眼、下颚、骨骼和胃肠道都曾发现畸形。畸形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随利巴韦林剂量的增加而增加。胎儿和后代的生存率下降。 女性患者:妊娠妇女不能服用利巴韦林。女性患者要特别注意避免妊娠。未获得妊娠反应阴性结果之前不能开始本品与利巴韦林的联合治疗。育龄妇女及其配偶在治疗期间及随后6个月的随访期必须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在此期间应每月进行妊娠检查。如果患者在治疗期间及随后6个月的随访期内妊娠,则必须警告患者利巴韦林对胎儿有致畸作用。 男性患者及其配偶:男性患者服用利巴韦林期间应避免其配偶妊娠。利巴韦林可在细胞内蓄积而且清除缓慢。在动物研究中,利巴韦林在低于临床剂量的情况下可使精子发生改变。现在还不清楚是否是含有利巴韦林的精子作用于受精卵而导致致畸作用。男性患者及其育龄配偶在治疗期间及随后6个月的随访期必须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建议育龄妇女在治疗期间采取有效的避孕时可使用本品和利巴韦林联合治疗。哺乳期:尚不清楚该药品中的成分能否经乳汁分泌。由于对婴儿潜在的不良反应,建议治疗开始前停止哺乳。
C级:
在多剂量药代动力学研究中未发现本品与利巴韦林之间的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 本品的单剂量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表明,它对细胞色素P450 酶CYP1A2、 CYP2C8/9、CYP2D6、CYP3A4或肝N-乙酰转移酶的活性无影响。此外,有文献报道当CYP 1A2底物(如茶碱)与其他a-干扰素一起使用时,其清除降低50%。因此当本品与和CYP 1A2代谢相关的药物一起使用时要注意。 如果患者同时被HIV感染并接受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HAART),会增加乳酸中毒的可能性。对于接受HAART的患者应谨慎使用本品和利巴韦林。
SP (Brinny) Company
86978642000927,86978642000934,86978642000941
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是重组人干扰素α-2b与单甲氧基聚乙二醇的一种共价结合物,其平均分子量约为31300道尔顿。重组人干扰素α-2b是通过人类白细胞的干扰素α-2b基因在重组大肠杆菌中表达获得的。 体外与体内研究结果提示,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的生物活性来自于其结构中的重组人干扰素α-2b部分。 干扰素通过与细胞表面特异性细胞膜受体结合而发挥其作用。其它干扰素研究结果提示干扰素具有种属特异性。在某些灵长类动物中,如恒河猴,在给予人1型干扰素后能产生药效学效应。 干扰素与细胞膜结合后,可启动一系列复杂的细胞内过程,包括某些酶的诱导,这一过程至少部分是细胞对于干扰素发挥反应的原因,包括在感染了病毒的细胞内抑制病毒复制、抑制细胞增殖以及增强巨噬细胞吞噬活动、增加淋巴细胞对靶细胞的特异性细胞毒性等一系列免疫调控活动。任何一个或所有这些反应都与干扰素的治疗作用有关。 重组人干扰素α-2b在体内和体外均可抑制病毒复制,其抗病毒作用的机制尚不清楚,可能与改变宿主细胞的代谢有关。此作用可抑制病毒复制,或病毒复制后使子代病毒不能离开细胞。
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在临床试验中未观察到的不良事件,在猴毒性研究中也未观察到。在猴毒性研究中出现的明显毒性包括白细胞减少症。 未进行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生殖毒性研究,但研究结果显示干扰素α-2b可导致怀孕的灵长类动物发生流产,因此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也可能具有类似的作用。 在啮齿类动物和猴急性毒性试验和亚急性毒性试验、体外遗传毒性试验,围产期生殖毒性试验中,单甲氧基聚乙二醇未见毒性。
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是干扰素α-2b衍生物,主要由单聚乙二醇化的重组人干扰素α-2b所组成。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的血浆半衰期比干扰素α-2b明显延长。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的Cmax和AUC测量呈剂量相关性增加。皮下给药之后,最大血清浓度(Cmax)出现在用药后15-44小时,并可维持达48-72小时。平均表观分布容积为0.99 L/kg。多次用药后可出现免疫反应性干扰素的累积。 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的平均消除半衰期约40±13.3小时,表观清除率为22.0 mL/hr/kg。虽然人体有关干扰素的机制尚未被完全阐明,但肾脏清除率可能占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表观清除率的较少部分(约30%)。 在临床试验中,对接受本品治疗者的血清标本进行了干扰素中和抗体检测。干扰素中和抗体是中和干扰素抗病毒活性的抗体。在接受0.5微克/kg 本品治疗的患者中,中和抗体的临床检出率为1.1%,接受1.5微克/kg本品治疗的患者中,中和抗体的临床检出率为2-3%。 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的肾脏清除率为30%。在对肾功能障碍患者的单剂量研究(1.0微克/kg)中,Cmax、AUC和半衰期的增加与肾功能障碍程度有关(参见禁忌和注意事项)。在多剂量的研究中(皮下注射本品1微克/kg,每周1次,共4周),与肾功能正常的患者相比,中度肾功能障碍患者(肌酐清除率30-49 mL/min)本品的清除率平均下降17%,重度肾功能障碍患者(肌酐清除率10-29 mL/min)本品的清除率平均下降44%。对于重度肾功能障碍患者,未透析和接受血透析其清除率是相似的。对于中度和重度肾功能障碍患者,本品单药治疗时应减量。 对于严重肝功能障碍的患者,本品的药代动力学尚未被评价。因此这些患者不能使用本品。 本品的药代动力学特征未见显著的年龄相关性,但和年轻患者一样,老年患者在使用本品前要进行肾功能测定。 对18岁以下患者的特殊药代动力学评价尚未进行。本品仅适用于年龄≥18岁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及慢性乙型肝炎的治疗。 进行了一项同时使用美沙酮和本品的药代动力学研究,患者为18岁或以上的慢性丙型肝炎患者,未使用过聚乙二醇干扰素α-2b,皮下注射本品1.5微克/kg/周。所有患者在使用本品前持续使用美沙酮≥40 mg/天。用本品治疗四周后,美沙酮的平均AUC大约升高了16%。
注射剂
50μg、80μg、100μg。复溶后体积为0.5ml。
1支/盒;本品为冻干粉剂,溶解后注射。本品每个包装内含有一支冻干粉剂、一支溶解用的溶剂、一支注射器,一个长针头(用于溶解并抽出本品),一个短针头(用于注射),一个消毒棉片。粉剂装在2ml的I型无色玻璃瓶内,灰色溴丁基橡胶瓶塞,带有聚丙烯罩的铝制易拉盖封。溶剂为注射用水,装在2ml的I型无色玻璃安瓿内。
必须贮存在2~8℃条件下,不可冷冻。远离儿童放置。配制后的待用溶液在2~8℃条件下、24小时内必须使用。未用完的溶液必须丢弃。发现溶液变色时不要使用。超过有效期后不要使用。
50μg:900.00元,80μg:1200.00元,100μg:1450.00元
36个月
L03AB10
S20140026,S20140027,S20140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