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磺酸氨氯地平滴丸说明书

苯磺酸氨氯地平滴丸说明书

Amlodipine Besylate Pills

氨氯地平

活性成份:苯磺酸氨氯地平 化学名称:3-乙基-5-甲基-2-(2-氨基乙氧甲基)-4-(2-氯苯基)-1,4-二氢-6-甲基-3,5-吡啶二羧酸酯苯磺酸盐。 分子式:C20H25ClN2O5•C6H6O3S 分子量:567.06

本品内容物为白色或类白色。

(1)高血压。可单独使用本品治疗,也可与其他抗高血压药物合用。 (2)慢性稳定性心绞痛及变异型心绞痛。可单独使用本品治疗,也可与其他抗心绞痛药物合用。

成人,口服或含服。2.5mg~5mg/次,1次/日。根据临床疗效可增至10mg。

患者对本品能很好地耐受。较常见的副反应是头痛、水肿、疲劳、失眠、恶心、腹痛、面红、心悸和头晕。较为少见的副反应为瘙痒、皮疹、呼吸困难、无力、肌肉痉挛和消化不良。与其他钙拮抗相似,极少有心肌梗塞和胸痛的不良反应报道,而且这些不良反应不能与病人本身的基础疾病明确区分,尚未发现与本品有关的实验室检查参数异常。

对二氢吡啶类钙拮抗剂过敏的病人禁用。

1.心绞痛和/或心肌梗死:罕见。有严重的阻塞性冠状动脉疾病的患者,在开始应用钙通道拮抗剂治疗或加量时,会出现心绞痛发作频率、时程和/或严重性上升,或发展为急性心肌梗死,机制不明。 2.低血压:由于本品逐渐产生扩血管作用,口服一般很少出现急性低血压。但本品与其它外周扩血管药物合用时仍需谨慎,特别是对于有严重主动脉瓣狭窄的病人。 3.心力衰竭患者:钙通道阻滞剂应慎用于心衰患者。 4.肝功能不全患者:严重肝功能不全患者应慎用本品。 5.肾功能衰竭患者:肾衰患者的起始剂量可以不变。 6.停用阻滞剂:本品对突然停用阻滞剂所产生的反跳症状没有保护作用。因此,停用阻滞剂仍需逐渐减量。 7.本品在梗阻性肺病、代偿良好的心力衰竭、外周血管疾病、糖尿病和脂质异常疾病的病人中可以安全使用。

药物过量可导致外周血管过度扩张,引起低血压,还可能出现反射性心动过速。发生药物过量后,必须监测血压,同时进行心脏和呼吸监测。一旦发生低血压,则采取支持疗法,包括抬高肢体和根据需要扩容。如果这些手段无效,在循环血容量和尿量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给予升压剂(如去氧肾上腺素)。静脉给予葡萄糖酸钙有助于逆转钙拮抗作用。由于本品与血浆蛋白高度结合,透析处理没有作用。

对孕妇用药缺乏相应的研究资料,但根据动物试验结果,本品只在非常必要时方可用于孕妇。尚不知本品能否通过乳汁分泌,服药的哺乳期妇女应中止哺乳。儿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定。临床研究未证实老年人对该药的反应与年轻人不同,但考虑到老年人多有肝肾功能和心功能减退,并伴有其它疾病和相应的药物治疗,一般起始用药采用剂量范围的下限。老年人对本品的清除率降低,药时曲线(AUC)增加约40%-60%,也需采用较低的起始剂量。

C级:

1.西米替丁、葡萄柚汁、致酸剂:合用时不改变本品的药代动力学。 2.阿伐他汀、地高辛、乙醇:本品不影响它们的药代动力学。 3.昔多芬: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单剂服用昔多芬(伟哥)对本品的药代动力学没有影响。两药合用时独立产生降压效应。 4.华法令:本品不改变华法令的凝血酶原作用时间。 5.地高辛、苯妥因和华法令:与本品合用对血浆蛋白结合率没有影响。 6.麻醉药:吸入烃类与本品合用可引起低血压。 7.非甾体类抗炎药:尤其吲哚美辛可减弱本品的降压作用。 8.阻滞剂:与本品合用耐受性良好,但可引起过度低血压,罕见加重心力衰竭。 9.雌激素:合用可引起体液潴留而增高血压。 10.磺吡酮:合用可增加本品的蛋白结合率,产生血药浓度变化。 11.锂:合用可引起神经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共济失调、震颤和/或麻木,需慎重。 12.拟交感胺:可减弱本品降压作用。 13.舌下硝酸甘油和长效硝酸酯制剂:与本品合用可加强抗心绞痛效应。虽未报告有反跳作用,但停药时应在医生指导下逐渐减量。 14.噻嗪类利尿药、ACEI、地高辛、华法令、抗生素和口服降糖药:可与本品安全合用。

本品为钙内流阻滞剂(亦即钙通道阻滞剂或钙离子拮抗剂),阻滞心肌和血管平滑肌细胞外钙离子经细胞膜的钙离子通道(慢通道)进入细胞。本品直接舒张血管平滑肌,扩张外周小动脉,使外周阻力(后负荷)降低,扩张冠状动脉尤为明显,能解除冠状动脉痉挛,具有抗高血压和缓解心绞痛的作用。

尚不明确。

氨氯地平口服吸收良好,且不受摄入食物的影响。给药后6~12小时血药浓度达至高峰,绝对生物利用度约为64~80%,表观分布容积约为21L/kg,终末消除半衰期约为35~50小时,每日一次,连续给药7~8天后血药浓度达至稳态,氨氯地平通过肝脏广泛代谢为无活性的代谢物,以10%的原药和60%的代谢物由尿液排出,血浆蛋白结合率约为97.5%。

滴丸剂

5mg(以氨氯地平计)

遮光,密封(10~30℃)保存。

暂定24个月。

C08CA01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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