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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faclor Capsules
头孢克洛
本品活性成份为头孢克洛。 化学名称:(6R,7R)-7-[(R)-2-氨基-2-苯乙酰氨基]—3—氯-8-氧代-5-硫杂—1—氮杂双环[4.2.0]辛-2-烯-2-甲酸-水合物。 分子式:C15H14CIN3O4S·H2O 分子量:385.82
本品内容物为类白色或微黄色粉末。
主要用于由敏感菌所致呼吸系统、泌尿系统、耳鼻喉科及皮肤、软组织感染等。
本品宜空腹口服,成人常用量一次 0.25 g,一日 3 次。严重感染患者剂量可加倍,但每日总量不超过 4.0 g。或遵医嘱。 本品宜空腹口服。
多见胃肠道反应:软便、腹泻、胃部不适、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嗳气等。 血清病样反应较其他抗生素多见,小儿尤其常见,典型症状包括皮肤反应和关节痛。 过敏反应:皮疹、荨麻疹、嗜酸性粒细胞增多、外阴部瘙痒等。 其他:血清氨基转移酶、尿素氮及肌酐轻度升高、蛋白尿、管型尿等。
对头孢类过敏者禁用。
本品与青霉素类或头霉素(cephamycin)有交叉过敏反应,因此对青霉素类、青霉素衍生物、青霉胺及头霉素过敏者慎用。 肾功能减退及肝功能损害者慎用。 有胃肠道疾病史者,特别是溃疡性结肠炎、局限性肠炎或抗生素相关性结肠炎者慎用。 长期服用本品可致菌群失调,引发继发性感染。 对实验室检查指标的干扰:抗球蛋白(Coombs)试验可出现阳性;硫酸铜尿糖试验可呈假阳性,但葡萄糖酶试验法不受影响;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和血尿素氮可升高;采用 Jaffe 反应进行血清和尿肌酐值测定时可有假性增高。 本品宜空腹口服,因食物可延迟其吸收。牛奶不影响本品吸收。
服用过量的头孢克洛后发生的毒性综合症包括:恶心、呕吐、上腹不适和腹泻,上腹不适和腹泻的严重程度与剂量有关。如果存在其它综合症,可能是继发于原有的疾病、过敏反应或其它中毒作用。 治疗:在治疗过量服用综合症时,要考虑多种药物过量的可能性,药物间相互作用以及病人药代动力学方面的差异。 除非服用了头孢克洛正常量的五倍。否则没有必要消除胃肠道中的过量药物。注意保护病人的气道,维持换气和灌注。在可接受的限度内,细致地监测和维持病人的生命体征、血气和血清电解质等。给予活性炭,可以降低药物经胃肠道的吸收,活性炭在许多情况下比呕吐和灌洗更有效。考虑用活性炭代替胃排空,或除了胃排空还给予活性炭。多次给予活性炭,可能加速某些已经吸收的药物的消除。行胃排空或给予活性炭时,要保护病人的气道。 强制性利尿、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或活性炭血液灌注,没有被证实对头孢克洛的过量服用有好处。
孕妇慎用。哺乳妇女慎用。
B级:
呋塞米、依他尼酸、布美他尼等强利尿药,卡氮芥、链佐星等抗肿瘤药及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等肾毒性药物与本品合用有增加肾毒性的可能。 克拉维酸可增强本品对某些因产生β-内酰胺酶而对本品耐药的革兰阴性杆菌的抗菌活性。 口服丙磺舒可延迟本品的排泄。
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86900372001592
本品为广谱半合成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对产青霉素酶金黄色葡萄球菌、A 组溶血性链球菌、草绿色链球菌和表皮葡萄球菌的活性与头孢羟氨苄相同,对不产酶金黄色葡萄球菌和肺炎球菌的抗菌作用较头孢羟氨苄强 2~4 倍。对革兰阴性杆菌包括对大肠埃希菌和肺炎克雷伯菌等的活性较头孢氨苄强,与头孢羟氨苄相仿,对奇异变形杆菌、沙门菌属和志贺菌属的活性较头孢羟氨苄强。2.9~8 mg/L 的本品可抑制所有流感嗜血杆菌,包括对氨苄西林耐药的菌株。卡他莫拉菌和淋病奈瑟菌对本品很敏感。吲哚阳性变形杆菌、沙雷菌属、不动杆菌属和铜绿假单胞菌均对本品耐药。 本品的作用机制是抑制细菌细胞壁的合成。
尚无本品的遗传毒性、致癌性和对生育力影响的研究资料。小鼠、大鼠和白鼬生殖毒性试验结果表明,在给药剂量达推荐人用最高剂量的3~5倍(按体表面积计算)时,未出现明显毒性反应,但是由于动物试验并不能完全对临床用药的结果进行预测,所以孕妇仅在确实需要时才能服用本品。
本品口服后迅速从肠道吸收,分布于全身组织。口服本品 500 mg 的血药峰浓度(Cmax)约为 13.44 mg/L,达峰时间(tmax)约 0.56 小时,血消除半衰期(1/2β)为 0.57 小时。本品在中耳脓液中可达到足够的浓度;在唾液和泪液中浓度高。本品的血清蛋白结合率约为 25%。给药量的约 15%在体内代谢。本品主要自肾排泄,8 小时内给药量的约 77%以原形自尿中排出,尿药浓度高;约 0.05%自胆汁排泄,胆汁中药物浓度较血药浓度低。血液透析能清除部分本品。
胶囊剂
0.25g(按C15H14ClN3O4S计算)
每盒6粒,铝塑包装。
遮光,密封,在凉暗干燥处保存。
8.19元起
二年
J01DC04
国药准字H10940004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