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太欣说明书

潘太欣说明书

Diphtheria, tetanus, pertussis (acellular, component), poliomyelitis (inactivated) vaccine and Haemophilus type b conjugate vaccine, adsorbed

百白破脊髓灰质炎疫苗

本品系西林瓶装注射用粉末和预填充注射器装注射用混悬液组成。注射用粉末为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含有与破伤风类毒素结合的纯化b型流感嗜血杆菌荚膜多糖,为白色疏松体,均质。注射用混悬液为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灭活脊髓灰质炎联合疫苗,含有吸附在铝盐(氢氧化铝)上的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两种纯化百日咳抗原(百日咳类毒素和丝状血凝素)和1,2,3型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振摇后应呈均匀乳白色,不应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 本品复溶后,每0.5ml单剂量含有: 活性成分: 白喉类毒素≥30IU 破伤风类毒素≥40IU 百日咳杆菌抗原 类毒素25μg 丝状血凝素25μg 1型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40DU 2型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8DU 3型脊髓灰质炎病毒(灭活)32DU b型流感嗜血杆菌荚膜多糖10μg 结合用破伤风蛋白18-30μg DU:D抗原单位 或采用适合的免疫化学方法测定相当的抗原含量。 其他成分:蔗糖,氨丁三醇,氢氧化铝,Hanks培养基(无酚红),用于调节pH的醋酸和/或氢氧化钠,甲醛,苯氧基乙醇和注射用水。 白喉和破伤风类毒素经甲醛脱毒后纯化制成。脊髓灰质炎疫苗由脊灰病毒1,2,3型在Vero细胞上培养,纯化,然后使用甲醛灭活,无细胞百日咳组份(百日咳类毒素和丝状血凝素)从百日咳杆菌培养基中提取,在纯化步骤中两者得到分离,百日咳类毒素用戊二醛脱毒,二丝状血凝素为天然抗原。 b型流感嗜血杆菌荚膜多糖从b型流感嗜血杆菌培养基中提取,并结合到破伤风蛋白而形成结合疫苗。

本品适用于2月龄及以上的婴幼儿。 接种本品可以产生主动免疫,用于预防白喉、破伤风、百日咳、脊髓灰质炎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引起的侵入性感染(如脑膜炎、败血症、蜂窝织炎、关节炎、会厌炎等)。 本品对由其他类型流感嗜血杆菌引起的感染,或由其它微生物引起的脑膜炎没有保护作用。

本品须遵照国家免疫规划和相关免疫策略,在卫生部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相关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使用。 依据本品在国内临床试验的结果,推荐免疫程序为:在2,3,4月龄,或3,4,5月龄进行三例基础免疫;在18月龄进行一剂加强免疫,每次接种单剂本品0.5 ml。 国外批准的免疫程序为:2月龄期,间隔1或2个月,连续接种3剂(每剂0.5ml)作为基础免疫,1至2岁期间进行1剂加强免疫接种。 接种前应将白喉、破伤风、无细胞百日咳及灭活脊髓灰质炎联合疫苗混悬液注入装有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粉末的西林瓶内进行复溶(对于无附带针头的预填充注射器,独立的针头必须旋转1/4圈后牢固的固定在注射器上),振摇直至粉末完全溶解(复溶后的混悬液白色属正常现象),复溶后必须立即使用本疫苗。本品应采用肌肉注射,对婴儿推荐最佳注射部位为大腿前外侧(中间三分之一处),注射部位也可参考国家计划免疫程序的推荐意见。

不良反应按照下列规定的发生频率进行分级:十分常见(≥10%);常见(≥1%且<10%);偶见(≥0.1%且<1%);罕见(≥0.01%且<0.1%);十分罕见(<0.01%,包括散发报道)。 来自国内外临床研究数据: 1.全身和注射部位不良反应 十分罕见:发热(37.1-38℃);注射部位触痛,红斑和硬结。 常见:发热≥38℃。 偶见:发热≥39℃;注射部位发红和肿胀≥5cm。 罕见:发热>40℃;下肢水肿。 2.胃肠道紊乱 十分常见:呕吐。 常见:腹泻。 3.新陈代谢和营养紊乱 十分常见:食欲不振。 4.神经系统紊乱 十分常见:嗜睡。 5.精神紊乱 十分常见:易激惹,异常哭闹。 常见:睡眠障碍。 上市后的数据: 下述不良时间是基于本品上市后的自发报告。这些不良反应十分罕见,但由于这些报告来自样本量不确定的人群,故无法精确统计确切的发生率。 1)神经系统紊乱,伴有或不伴有发热的惊厥、低张力低反应现象。 2)皮肤和皮下组织紊乱,皮疹、荨麻疹。 3)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即不良反应的报导与本品无直接关系,但与含有本品中的一种或多种抗原成份的其它疫苗有关)如下: (1)接种含有破伤风类毒素的疫苗后出现的格林-巴利综合征或臂丛神经炎。 (2)接种含有无细胞百日咳的疫苗后,大面积的注射部位不良反应(>5cm),包括扩散至超出注射部位1个或2个关节的水肿。该不良反应通常在接种后24至72小时内出现,注射部位可能伴有红斑或疼痛。3-5天内缓解,无需治疗。该不良反应的风险似乎依赖于先前接种含无细胞百日咳疫苗的剂次,接种第4剂和第5剂后出现该不良反应的风险似乎更高。 (3)妊娠≤28周出生的早产儿窒息。 若观察到本说明书中尚未列出的任何不良反应,请告知医生。

下列儿童严禁使用本品: 1.对本品的任一组份或对百日咳疫苗(无细胞或全全细胞百日咳疫苗)过敏,或是以前接种过含有相同组份的疫苗后出现过危及生命的不良反应者。 2.患有进行性脑病者。 3.以前接种过百日咳疫苗(无细胞或全全细胞百日咳疫苗)后7天内患过脑病者。 4.发热或急性疾病期间必须推迟接种本品。

1)确保本品不得经血管内途径(针头不得刺穿血管)或皮内注射。 2)本品应谨慎用于患有血小板减少症或凝血障碍者,因为肌肉注射后可能存在出血风险。 3)由于本品可能含有痕量的戊二醛、新霉素、链霉素和多粘菌素B,需谨慎用于对这些物质过敏的接种者。 4)如果曾经出现过与前一次疫苗注射无关的发热性惊厥,不是接种本品的禁忌。在这种情况下,接种后48小时内的体温监测以及常规使用退热药治疗48小时以减轻发热尤为重要。 5)如果曾经出现过与前一次疫苗注射无关的非热性惊厥,需谨慎考虑接种本品。 6)接种本品前应进行病史筛查(特别是疫苗接种史和以前接种疫苗后出现的不良事件)及临床查体。 7)如果已知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可能会暂时地与疫苗接种相关,需谨慎决定是否进一步接种含有百日咳的疫苗: 1.48小时内出现的非其它明确病因导致的≥40℃的发热。 2.接种后48小时内出现虚脱或休克样症状(低张力低反应现象)。 3.接种后48小时内出现超过3小时、持续且无法安抚的哭闹, 4.接种后3天内出现伴有或不伴有发热的惊厥。 8)如果以前接种过含破伤风类毒素的疫苗出现格林-巴利综合征或臂丛神经炎,是否接种任何一种含有破伤风类毒素的疫苗应该基于对潜在的益处和可能的风险进行仔细的考虑。对于基础免疫程序没有完成(即接种少于3个剂量)的婴儿,通常可考虑继续接种。 9)如果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剂的治疗或患有免疫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降低对疫苗的免疫应答。因此,建议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接种。尽管如此,即使抗体应答受限,还是建议患有慢性免疫缺陷如HIV感染的患者进行接种。 10)与所有注射疫苗一样,由于注射后可能出现罕见的过敏反应,应提前准备好适当的治疗措施并密切观察。 11)对妊娠≤28周出生的早产儿进行基础免疫接种时,应考虑潜在的窒息风险以及进行48-72小时呼吸监测的必要性,尤其是对那些具有呼吸系统发育不全病史的婴儿。由于此类婴儿可从免疫接种中获益很高,故不应拒绝或延迟免疫接种。 12)本品一旦色泽异常或存在异物,禁止使用,禁止超过包装上的有效期使用。

1)由于在国内尚未开展本品与其它疫苗同时接种的临床研究,故目前暂建议本品不与其他儿童计划免疫疫苗/常规儿童用疫苗同时接种。国外批准可与麻腮风联合疫苗同时接种。 2)由于缺乏相容性研究数据,故本品不得与其它药品或疫苗混于同一注射器中使用。 3)任何正在服用的其它药物,即使是非处方药,都应告知医生。

赛诺菲巴斯德

86900518000083,86978977001019,86978977001026

以下为本品在国内外进行临床试验的有效性结果: 基础免疫后的免疫应答: 婴儿的免疫原性研究显示,基础免疫第3剂后一个月,所有婴儿都产生了抗白喉和抗破伤风的保护性抗体水平(>0.01IU/ml),99%以上的婴儿抗白喉的抗体滴度>0.1IU/ml,100%的婴儿抗破伤风的抗体滴度>0.1IU/ml,对于百日咳,93%以上的婴儿PT抗体达到4倍增高,98%以上的婴儿抗PT的抗体滴度>25EU/ml;88%以上的婴儿FHA抗体达到4倍增高,99%以上的婴儿抗FHA的抗体滴度>25EU/ml;99%以上的儿童产生了抗脊灰病毒1、2、3型的保护性抗体(滴度≥1:8,血清中和试验);97%以上的婴儿抗PRP抗体滴度大于0.15μg/ml,92%以上的婴儿抗PRP抗体滴度≥1.0μg/ml。 加强免疫后的免疫应答: 第一次加强免疫(16-18个月龄)后,所有低龄幼儿都产生了抗白喉的保护性抗体(>0.1IU/ml),抗破伤风的保护性抗体(>0.1IU/ml),抗脊灰病毒的保护性抗体(≥1:8);百日咳抗体的血清转化率(滴度比接种疫苗前达到4倍增高);PT至少为95%,FHA至少为85%,所有低龄幼儿抗PT和抗FHA的抗体滴度均≥25EU/ml;所有低龄幼儿抗PRP抗体滴度都≥1.0μg/ml。

注射剂

本品为两个包材包装,其一为百白破脊髓灰质炎疫苗,混悬液,每支0.5ml;其二为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冻干粉。使用前两者混合

1西林瓶1剂量冻干粉末+1支附带针头预填充注射器装混悬液(0.5ml),1支/盒,20支/盒。 1西林瓶1剂量冻干粉末+1支无附带针头预填充注射器装混悬液(0.5ml),1支/盒,20支/盒。 1西林瓶1剂量冻干粉末+1支无附带针头预填充注射器装混悬液(0.5ml),2个独立包装的针头,1支/盒。

本品应贮存在冰箱里(2-8℃),严禁冷冻,请置于儿童不可触及处。

36个月

国药准字J20150107,S20150033,S2015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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