蒂清说明书
Temozolomide Capsules
替莫唑胺
本品主要成份为替莫唑胺。
化学名称:3,4-二氢-3-甲基-4-氧代咪唑[5,1-d]并1,2,3,5-四嗪-8-甲酰胺。
本品为硬胶囊剂,内容物为白色粉末。
本品用于治疗:新诊断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开始先与放疗联合治疗,随后作为辅助治疗。常规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或间变性星形细胞瘤。
新诊断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的成人患者:
同步放化疗期
口服本品,每日剂量为75mg/m2,共42天,同时接受放疗(60Gy分30次);随后接受6个周期的本品辅助治疗。根据患者耐受程度可暂停用药,但无需降低剂量。同步放化疗期如果符合以下条件:绝对白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100×109/L,普通毒性标准(CTC)-非血液学毒性≤1级(除外脱发、恶心和呕吐),本品可连续使用42天,直至49天。治疗期间每周应进行全血细胞计数。在同步化疗期间应按血液学和非血液学毒性标准(表1)暂停或终止服用本品。
辅助治疗期:
本品同步放化疗期结束后4周,进行6个周期的本品辅助治疗。第1周期的本品剂量是150mg/m2/日,每日1次,共5天,然后停药23天。第2周期开始时,如果第1周期CTC的非血液学毒性≤2级(除脱发、恶心和呕吐外)、绝对白细胞计数(ANC)≥1.5x109/L和血小板计数≥100x109/L,则剂量可增至200mg/m2/日。如果第2周期的剂量没有增加,在以后的周期中也不应增加剂量。除出现毒性外,以后各周期的剂量维持在每日200mg/m2。治疗期间应按表2和表3降低剂量。
治疗期间,第22天(首剂本品后21天)应进行全血细胞的计数。应按表3降低剂量或终止服用本品。
常规治疗后复发或进展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或间变性星形细胞瘤成人患者:
成人患者:
以前未接受过化疗患者的每28天周期中本品口服剂量是每日200mg/m2,共5天。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患者的本品起始剂量是150mg/m2/日,如果下个周期第一天的ANC≥1.5x109/L和血小板计数≥100x109/L,则第2周期的剂量增为200mg/m2/日。应根据ANC和血小板计数最低值调整本品的剂量。
儿童患者
在3岁或3岁以上的患儿中,每28天周期中本品推荐口服剂量是200mg/m2/日,共5天。以前曾接受过化疗患儿的本品起始剂量是150mg/m2/日,共5天;如果没有出现毒性,下个周期的剂量增至200mg/m2/日。
治疗继续到病变出现进展,最多为2年。
调整剂量的实验室参数
必须符合以下实验室参数才能用药:ANC≥1.5x109/L和血小板计数≥100x109/L。第22天(首剂后21天)或该天48小时以内及每周必须检查全血细胞计数,直至ANC≥1.5x109/L和血小板计数≥100x109/L。如果任何一个周期内的ANC<1.0x109/L或血小板计数<50x109/L,下个周期的剂量必须降低一个水平。剂量水平包括100mg/m2、150mg/m2和200mg/m2。推荐的最低剂量为100mg/m2。
全部患者
应空腹(进餐前至少一小时)服用本品。服用本品前后可使用止吐药。如果服药后出现呕吐,当天不能服用第2剂。
不能打开或咀嚼本品,应用一杯水整粒吞服。如果胶囊有破损,应避免皮肤或粘膜与胶囊内粉状内容物接触。
空腹服用。
新诊断的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
表4是国外临床研究中新诊断为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患者在同步放化疗期和单药治疗期出现的不良事件(在临床试验中并未判断因果关系)。发生频率按极常见(>1/10)、常见(>1/100,<1/10)、不常见(>1/1000,<1/100)表示。
表4本品同步放化疗期和辅助治疗期间出现的事件
1.对替莫唑胺胶囊或达卡巴嗪(DTIC)过敏者禁用。
2.妊娠期禁用(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3.禁用于严重骨髓抑制的患者。
在一项治疗时间延长到42天的小规模试验中,接受本品和放疗合并治疗的患者是卡氏肺囊虫性肺炎(PCP)的高危人群。因此对于接受42天(最多为49天)合并治疗的全部患者,需要预防卡氏肺囊虫性肺炎发生。
在较长期的给药方案治疗期间,接受替莫唑胺治疗期间卡氏肺囊虫性肺炎发生率可能较高。不管何种治疗方案,都应密切观察替莫唑胺治疗的全部患者(特别是接受类固醇治疗的患者)发生卡氏肺囊虫性肺炎的可能性。
止吐治疗:恶心和呕吐常与本品相关,服用本品前后可使用止吐药。指导原则为:
新诊断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的患者:
在开始接受替莫唑胺合并治疗前,建议采用止吐药预防;
在辅助治疗期间,极力建议采用止吐药预防。
神经胶质瘤复发或进展的患者:在以前治疗周期中出现过重度(3或4级)呕吐的患者需要止吐药治疗。
男性患者:服用替莫唑胺的男性患者应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替莫唑胺具有遗传毒性,因此在治疗过程及治疗结束后6个月之内,男性应避孕。由于接受替莫唑胺治疗有导致不可逆不育的可能,在接受该治疗之前应冰冻保存精子。
肝功能损害者:肝功能正常的病人与肝功能轻中度异常的病人药代动力学结果相似;严重肝功能异常(Child'sClass|||)或肾功能异常的患者尚无服用替莫唑胺的资料。根据替莫唑胺药代动力学特征,对于严重肝肾功能不全的病人不必降低替莫唑胺的用量,但应用时需倍加小心。
国外临床研究中已进行了剂量为500,750,1000和1250mg/m2 (每治疗周期服药5天的总剂量)的临床评价。剂量限制性毒性为血液学毒性,在任一剂量下均有报道,但在较高剂量时较为严重。一患者5天中每天过量服用2000 mg,所报道的不良事件为全血细胞减少症、发热、多器官衰竭及死亡。在服药超过5天(最长达64天)的患者中所发生的不良事件包括骨髓抑制(伴随或不伴随感染),某些严重且持久的病例最终死亡。在药物过量事件中,应进行血液学评价。必要时应采取支持性措施。
尚无3岁以下多形性胶质母细胞瘤患儿使用该药的临床经验 ;对于3岁以上胶质瘤儿童患者,使用该药的临床经验有限。年轻患者相比,老年患者(>70岁)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的可能性较大。对妊娠期妇女使用该药的安全有效性尚未进行研究。在用大鼠和兔所进行的临床前研究中,给药150mg/m2曾有致畸和/或胎儿毒性的报道。因此替莫唑胺不应常规用于妊娠期妇女,如果妊娠期内必须使用该药,应将可能对胎儿造成的潜在风险告知病人。对于可能怀孕的妇女,应劝阻其在接受替莫唑胺治疗或在终止替莫唑胺治疗后6个月内怀孕。替莫唑胺是否可经母乳分泌尚不可知,因此替莫唑胺胶囊不应用于哺乳期妇女。替莫唑胺是否可经母乳分泌尚不可知,因此替莫唑胺胶囊不应用于哺乳期妇女。
D级:
同时服用雷尼替丁或食物对替莫唑胺胶囊吸收程度的影响无临床意义。同时服用地塞米松、丙氯拉嗪、苯妥英、卡马西平、昂丹司琼、H2受体拮抗剂或苯巴比妥等,不影响替莫唑胺的清除。同时服用丙戊酸,替莫唑胺清除率轻度降低(有统计学意义)。
替莫唑胺胶囊与其他可导致骨髓抑制的的药物联合应用时,骨髓抑制可能加重。
江苏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公司
86901500000739,86901500000746,86901500001255,86901500000135
药理作用:
替莫唑胺为眯唑并四嗪类具有杭肿瘤活性的烷化剂。在体循环生理pH状态下。迅速转化为活性产物MTTIC(3-甲基(三泰1-)咪唑4.甲酰胺). MTIC的细胞毒作用主要表现为DNA分子上鸟嘌岭第6位氧原子上的烷基化以及第7位氨原子的烷基化。通过甲基化加成物的错配修复,发挥细胞毒作用。
遗传毒性:
替莫唑胺对体外细菌有致突变作用 (Ames 试验),对哺乳细胞染色体有致裂变作用 (人外周血清淋`巴细胞试验)。
生殖毒性:
目前尚未进行替莫唑胺的生殖毒性研究,但大鼠和狗的重复给药毒性研究表明,大鼠和狗给药剂量分别为 50 mg/m2 和 125 mg/m2 (按体表面积计算,分别约相当于最大推荐人日用量的 1/4 和 5/8) 时,本品对动物睾丸有毒性,表现为合胞体细胞 (即未成熟精子) 出现和睾丸萎缩。
致癌性:
尚未进行替莫唑胺的常规致癌试验。
给大鼠每隔 28 天连续 5 天给予替莫唑胺 125 mg/m2 (按体表面积计算、与最大推荐人日用量相当),给药 3 个周期后,雌性和雄性大鼠均产生乳腺癌。以 25、50、125 mg/m2(按体表面积计算,大约相当于最大推荐人日用量^的 1/8 到 1/2)给药 6 个周期后,所有剂量组动物均出现乳腺癌:高剂量组在心脏、眼、精囊、唾液腺、腹腔、子宫及前列腺等组织出现纤维肉瘤,还出现精囊癌、心脏神经鞘瘤、视神经癌、哈德氏腺癌,另外可见动物皮肤、肺、垂体、甲状腺等组织产生腺瘤。
临床前数据提示, 本品能迅速通过血脑屏障,进入脑脊液。成年患者口服本品后。被迅速吸收,最早在服药后20分钟就可达到血药峰浓度(平均时间为-5-1.5小时)。血浆清除率,分布客积和半衰期都与剂量无关。本品的蛋白结合(低(10/6-20%)。因此估计不会与蛋自结合率高的药物发生相互作用。口服14C-本品后7天内粪便内排泄的14C为0.8%,表明药物是完全吸收的。口服后,24小时尿内的原形药占剂量的5%-10%左右,其余是以AIC(4-氨基-5-咪唑.盐酸羧酰胺)形式或其他极性代谢物排泄到尿中。
群体药代动力学分析表明本品血浆清除率与年龄。肾功能或吸烟无关。儿科患者的AUC比成人患者高,但是儿童和成人每周期的最大耐受剂量(MTD)都是1000/m2
胶囊剂
5mg,50mg,20mg,100mg
塑料瓶装。5mg:5粒/瓶或8粒/瓶,50mg:5粒/瓶或7粒/瓶,100mg:5粒/瓶。
遮光、密封,在2~30℃保存。
630.00元左右
36个月。
L01AX03
国药准字H20040636,国药准字H20040637,国药准字H20194029,国药准字H20060880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