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恒说明书

艾恒说明书

Oxaliplatin for Injection

奥沙利铂

本品主要成份为(1R-反式)-(1,2-环己二胺-N,N’)[草酸(Z-)-O,O’]合铂

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C8H14N2O4Pt
分子量:397.29

注射剂辅料:乳糖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疏松块状物或无定形固体或粉末。

与 5-氟尿嘧啶和亚叶酸(甲酰四氢叶酸)联合应用于:

转移性结直肠癌的一线治疗。

原发肿瘤完全切除后的 Ⅲ 期(Duke's C 期)结肠癌的辅助治疗。 

不适合手术切除或局部治疗的局部晚期和转移的肝细胞癌(HCC)的治疗。

推荐剂量: 

限成人使用 
辅助治疗结肠癌时,奥沙利铂的推荐剂量为 85 mg/m2(静脉滴注)每 2 周重复一次,共 12 个周期(6 个月)。

治疗转移性结直肠癌时,奥沙利铂的推荐剂量为 85 mg/m2(静脉滴注)每 2 周重复一次,或 130 mg/m2(静脉滴注)每 3 重复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反应,或遵医嘱使用。

治疗不可手术切除的肝细胞癌时,在奥沙利铂联合 5 氟尿嘧啶和亚叶酸 FOLFOX4 方案中,奥沙利铂的推荐剂量为 85 mg/m2 静脉滴注)每 2 周重复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接受的毒性反应。

奥沙利铂主要用于以 5-氟尿嘧啶持续输注为基础的联合方案中。在双周重复治疗方案中,5-氟尿嘧啶采用推注与持续输注联合的给药方式。5 氟尿嘧啶和亚叶酸的使用信息参见各自的说明书。

奥沙利铂应按照患者的耐受程度进行剂量调整(见【注意事项】中特殊警告和特殊使用注意事项)。

高危人群: 
肾功能受损者 
在有不同程度肾功能受损的消化道肿瘤患者中,奥沙利铂(每 2 周静脉输注 2 小时,最多 12 个周期)联合 5-氟尿嘧啶/亚叶酸(FOLFOX4 治疗,通过对平均肌酐清除率的进行评估,未发现奥沙利铂对肾功能有进一步的影响。

在患者群之间的安全性数据相似。但肾功能受损的患者的暴露持续时间相对短,轻度、中度及重度肾功能受损患者的中位暴露持续时间分别为 4、6 和 3 个周期;肾功能正常的患者的暴露持续时间则为 9 个周期。在肾功能受损的患者群中更多的患者因不良反应而终止治疗。严重肾功能受损患者的奥沙利铂起始剂量已降低至 65 mg/m2

肾功能正常或轻度及中度肾功能受损的患者,奥沙利铂的推荐剂量为 85 mg/m2;严重肾脏功能受损患者,奥沙利铂推荐的起始剂量应降低至 65 mg/m2(见【注意事项】中特殊警告和特殊使用注意事项)。

肝功能受损者 
在一项期临床研究中,包括了不同程度(从无到严重肝功能受损的成年癌症患者,这些患者接受了奥沙利铂单一用药,持续 2 小时输注,每三周一个疗程的治疗。奥沙利铂的初始剂量建立在肝脏功能异常程度基础上,然后,不管肝脏功能受损的程度如何(从无到严重),均将给药剂量增加到 130 mg/m2。总体而言,所观察到的毒性的严重程度和类型为奥沙利铂应用中所预期的毒性。没有观察到总体毒性增加与肝脏功能恶化之间的相关性。在肝脏功能受损程度不同的各治疗组之间,事件的发生率没有任何差异。

在临床研究中,对肝功能异常者不需要进行特别的剂量调整。 
老年患者 
对于年龄超过 65 岁的患者,奥沙利铂作为单药或与 5-氟尿嘧啶(5-F)联合应用,都未见严重毒性反应增加。所以,对于老年患者,不需特殊的剂量调整。

用法: 
奥沙利铂用于静脉滴注。 
奥沙利铂使用时无需水化。 
将奥沙利铂溶于 5% 葡萄糖溶液 250-500 mL 中(以便达到 0.2 mg/mL 及以上的浓度),通过外周或中央静脉与亚叶酸静脉输注液(溶解在 5% 葡萄糖溶液中)持续静脉滴注 2-6 小时。奥沙利铂与亚叶酸可通过在注射部位前使用 Y 型输液管连接器同时给予,置 Y 形管于紧靠静脉穿刺端,但是两种药物不能混入同一输液袋中。亚叶酸不能含有辅料氨丁三醇并且只能用 5% 葡萄糖等渗溶液稀释,不能用碱溶液或氯化钠溶液或含氯离子溶液配制。

奥沙利铂必须在 5-氟尿嘧啶前滴注。 
如果漏于血管外,必须马上终止给药。 
使用指导 
奥沙利铂必须在使用前配制和进一步稀释。必须用规定的溶液来溶解和稀释冻干粉制剂。

使用操作说明 
像其他细胞毒药物一样,使用和配置奥沙利铂必须遵照注意事项小心谨慎地进行。

操作指导 
医务人员和护士在处置这一细胞毒药物时,在每一个步骤都应谨慎操作,以保证自己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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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的特殊注意事项 
不得使用含铝的注射材料; 
未经稀释不得使用; 
不得用盐溶液配制或稀释本品; 
不要与其它任何药物混合或经同一个输液通道同时使用,(特别是 5 氟尿嘧啶、碱性溶液、氨丁三醇和含辅料氨丁三醇的亚叶酸类药品)。

输注奥沙利铂后,需冲洗输液管。 
只能使用推荐的溶剂(见后)。 
如果配制的溶液中有任何沉淀物,都不能再使用,且应该按照法规要求对危险品的处理原则进行销毁。

溶液的配制 
配制溶液时应使用注射用水或 5% 葡萄糖溶液。 
50 mg 包装需加入 10m 溶剂,使奥沙利铂浓度达到 5.0 mg/mL100 mg。 
包装需加入 20ml 溶剂,使奥沙利铂浓度达到 5.0 mg/mL。 
从微生物学和化学角度,配制的溶液必须立即用 5% 葡萄糖溶液稀释。 
使用前应检查其透明度,只有澄清的没有沉淀的溶液才能使用。 
本品为单次使用,任何剩余的溶液应丢弃掉。 
注射前稀释 
从瓶中取出配制的溶液,立即用 250-500 mL 的 5% 的葡萄糖溶液稀释成 0.2 mg/mL 以上浓度的溶液,然后静脉输注。

正常情况下,溶液的物理化学稳定性在 2 ℃ 到 ℃ 之间可保持 24 小时。 
从微生物学角度看,此溶液应立即使用。 
如果不立即使用,使用者必须保证使用前其贮存的时间和条件,正常情况下在 2 ℃ 到 8 ℃ 之间不应超过 24 小时,除非稀释是在可控、确认无菌的条件下进行。

使用前应检查其透明度,只有澄清而无沉淀的溶液才能使用。 
本品为单次使用,任何剩余的溶液应丢弃掉。 
不得用盐溶液配制和稀释本品。 
输注 
奥沙利铂应用时不需要预先水化。 
奥沙利铂用 250-500 mL 的 5% 的葡萄糖溶液稀释成 0.2 mg/mL 以上浓度的溶液,必须通过外周或中央静脉滴注 2-6 小时。

当奥沙利铂与 5-氟尿嘧啶合用时,奥沙利铂应先于 5 氟尿嘧啶使用。 
废弃物处理 
任何剩余药品,以及用于配制、稀释和注射用的所有物品,必须按照细胞毒药物的标准医院程序和毒性废弃物处理的现行法律规定进行销毁。

1.血液学方面的不良反应主要是:贫血,白细胞减少,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2.非血液学方面的不良反应主要是:恶心、呕吐、腹泻。
3.神经系统:以末梢神经炎为主要表现,有时可有口腔周围、上呼吸道和上消化道的痉挛及感觉障碍。

奥沙利铂禁用于以下患者:
已知对奥沙利铂过敏或对其他铂类化合物过敏者。
哺乳期妇女。

奥沙利铂在任何给药周期都可能发生过敏反应,包括速发过敏反应,给药期间应密切观察,过敏反应严重者可致死。一旦发生过敏反应需立即停药并做相应的治疗。发生过敏反应的患者禁止再次使用奥沙利铂。详见【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特殊警告和特殊使用注意事项 
奥沙利铂应在专门的肿瘤机构内应用, 并在有经验的肿瘤医生的监督下使用。

用于孕妇时, 请参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对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应用尚缺乏足够的安全性研究的资料。因此, 此类患者用药前应该权衡利弊。此种情况下,必须密切监测肾功能,并且奥沙利铂推荐起始剂量为 65 mg/m2(见【用法用量】中“高危人群”)。

给药过程中应严密监测过敏反应相关症状。奥沙利铂在任何给药周期都可能发生过敏反应,包括速发过敏反应。一旦发生过敏反应需立即停药并做相应的治疗。发生过敏反应的患者禁止再次使用奥沙利铂。

·如有外渗发生,应立即终止滴注并采取局部处理措施以改善症状。应仔细监测奥沙利铂的感觉性外周神经毒性,特别是与其它有特定神经系统毒性的药物合用时。每次治疗前都要进行神经系统检查,以后定期复查。

如果以 2 小时内滴注完奥沙利铂的速度给药时,患者出现急性喉痉挛,下次滴注时,应将滴注时间延长至 6 小时。为了防止出现这样的痉挛,应该告知患者,在奥沙利铂给药期间或给药后数小时内,避免暴露于冷环境中,避免进食未加工的/冷的食物或/和冷饮。

·如果患者出现神经系统症状(感觉障碍、痉挛),那么依据症状持续的时间和严重程度推荐以下方法调整奥沙利铂的剂量。

如果症状持续 7 天以上而且较严重,应将奥沙利铂的剂量从 85 mg/m2减至 65 mg/m2(晚期肿瘤化疗)或至 75 mg/m2(辅助化疗)。

如果无功能损害的感觉异常一直持续到下一周期,奥沙利铂的剂量从 85 mg/m2减至 65 mg/m2(晚期肿瘤化疗)或至 75 mg/m2(辅助化疗)。

如果出现功能不全的感觉异常一直持续到下一周期,应停止应用奥沙利铂。

如果在停止使用奥沙利铂后,这些症状有所改善,可考虑继续奥沙利铂治疗。

应告知患者治疗停止后,周围感觉神经病变症状可能持续存在。辅助治疗停止后,局部、中度感觉异常或影响日常活动的感觉异常可能持续 3 年以上。

可逆性后部白质脑病综合征(RPLS,也称为大脑后部可逆性脑病综合征,即 PRES)的征兆和症状可能是头痛、智力改变、癫痫、视力异常(模糊至失明)、伴或不伴高血压。RPLS 可通过脑部造影确诊。

胃肠道毒性,主要表现为恶心和呕吐,建议给予预防性和/或治疗性止吐用药。

严重的腹泻和/或呕吐可能会引起脱水、麻痹性肠梗阻、肠闭塞、低血钾、代谢性酸中毒以及肾功能异常,特别当奥沙利铂与 5-氟尿嘧啶联合应用时,发生这些情况的可能性更大。

如果在治疗后出现血液学毒性(由基线血细胞计数数值证实,如中性粒细胞 < 1.5 × 109/L 或血小板 < 75 × 109/L),或者在开始治疗前(第 1 周期)出现骨髓抑制,下一周期或第一周期的治疗应推迟,直到血液学指标恢复到可接受的水平。在奥沙利铂初次治疗前和其后每个周期前要进行含有白细胞分类计数的全血细胞计数检查。

应充分告知患者服用奥沙利铂和 5-氟尿嘧啶后发生腹泻/呕吐、黏膜炎/口腔炎及中性粒细胞减少等情况的危险性,并与他们的医师有密切接触以保证一旦发生问题时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之。

如果发生黏膜炎/口腔炎,伴有或不伴有中性粒细胞减少,下次服药应推迟至黏膜炎/口腔炎恢复到至少 1 级,和/或中性粒细胞水平 ≥ 1.5 × 109/L。

奥沙利铂与 5-氟尿嘧啶(联合或不联合亚叶酸(甲酰四氢叶酸))合用时,应根据 5-氟尿嘧啶相关的毒性对其剂量作相应的调整。

当出现严重/威胁生命(4 级)的腹泻、严重(3-4 级)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中性粒细胞 < 1 × 109/L),严重(3-4 级)的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 < 50 × 109/L)时,必须停用奥沙利铂直至症状改善或消除,并且须将奥沙利铂临床应用剂量从 85 mg/m2降到 65 mg/m2(晚期肿瘤化疗)或至 75 mg/m2(辅助化疗),并且相应调整 5-氟尿嘧啶应用的剂量。·如果有无法解释的呼吸系统症状发生,如无痰性干咳、呼吸困难、肺泡罗音或可有放射影像学依据的肺浸润,应立即停止应用该药直到进一步肺部检查确定已排除发生间质性肺炎的可能为止。

如果不能确定肝功能检查结果的异常或门静脉高压症是由肝转移引起的,应考虑由奥沙利铂引起的极少见的肝血管异常的可能性。

在应用奥沙利铂治疗的过程中,如果出现肝功能检查结果异常并有门静脉高压、脾脏肿大不能用肝转移进行解释,应考虑肝血管异常的可能。肝脏活组织检查的变化包括:紫癜、结节性再生性增生或窦状隙变化、窦周纤维化和静脉闭塞性损伤。在治疗前和治疗过程中,以及临床必要时,应注意监测患者的相关指标。

配伍禁忌 
不得与碱性药物或溶液(特别是 5-氟尿嘧啶、碱性溶液、氨丁三醇和含辅料氨丁三醇的亚叶酸类药品)混合使用。

不要用盐溶液配制和稀释。 
不要与其它任何药物混合或经同一个输液通道同时使用(见【用法用量】中“使用时的特殊注意事项”)。

不要使用含铝的注射材料。 
对驾驶人员及操纵机械人员的影响 
尚未对奥沙利铂对驾驶和操纵机械的能力产生的效应进行研究。但是,奥沙利铂治疗可以导致头晕、恶心和呕吐危险性的增加,可以导致能够影响步态和平衡的神经系统症状,这可能对驾驶和操纵机械的能力产生轻度或中度影响。视觉异常,特别是短暂性视觉丧失(停止治疗后可逆),可以影响患者驾驶和操纵机械的能力。因此,应该警告患者,这些事件可能对驾驶或操纵机械的能力产生潜在效应。

没有已知用于治疗奥沙利铂过量的解毒剂。除血小板减少外,过量使用奥沙利铂的预期并发症包括超敏反应、骨髓抑制、恶心、呕吐、腹泻和神经毒性。目前,已有几例有关过量使用奥沙利铂的病例报告。其中观察到的不良反应为:4级血小板减少(<25,000/mm3)不伴出血、贫血,感觉神经病变(如感觉异常、感觉迟钝、喉痉挛和面部肌肉痉挛)、胃肠系统疾病(如恶心、呕吐、口腔炎、肠胃气胀、腹胀和4级肠梗阻)、4级脱水、呼吸困难、哮鸣、胸部疼痛、呼吸衰竭、严重心动过缓以及死亡。

迄今为止,尚无资料确定奥沙利铂在孕妇中使用的安全性。根据临床前的经验,临床推荐剂量的奥沙利铂可以致死和/或致畸。因此,在孕妇中,不主张用奥沙利铂。只有在对胎儿的危险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价并征得了患者的同意后,方可考虑使用奥沙利铂。 与其它细胞毒性药物一样,对于育龄妇女患者而言,在开始奥沙利铂化疗前,应该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既往未曾研究过该药物是否会通过乳汁排泄。在使用奥沙利铂期间应当避免哺乳。 目前尚不确定本品在儿童中应用的安全有效性。 对于年龄超过65岁的患者,奥沙利铂作为单药或与5-氟尿嘧啶联合应用,都未见急性毒性反应的发生增加。因此,对于老年患者,没有特殊的剂量调整。

D级:

在每两周给药的患者中观察到85mg/m2奥沙利铂和输注5-氟尿嘹啶之间没有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但在每3周给予130mg/m2奥沙利铂剂量的患者中观察到5-氟尿密啶的血装水平约增加20%。体外试验中,下列这些药物不能取代血浆蛋白上的铂:红霞素水杨酸盐.丙戊酸钠、格拉司琼和紫杉醇。在体外研究中,奥沙利铂既不被细胞色素P4S0同工酶代谢,也不抑制细胞色素P450同工酶。因此,预计在患者体内不会有P450介导的药物间相互作用。由于含铂品种主要通过肾脏消除,虽还未进行特定的研究但是合用有潜在肾脏毒性的化合物可能会降低这些产品的清除率。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86901445000870,86901445002119

药理作用 
奥/沙利铂为左旋反式二氨环己烷草酸铂,在体液中通过非酶反应取代不稳定的`草酸盐配体,转化为具有生物活性的一水合和二水合 1,2-二氨基环己烷铂衍生物。这些衍生物可以与 DNA 形成链内和链间交联,抑制 DNA 的复制和转录。奥沙利铂属非周期特异性抗肿瘤药。 
动物试验提示,奥沙利铂具有抗结肠癌作用;与 5-氟尿嘧啶合用,在 HT29 结肠癌、GR 乳腺癌和 L1210 白血病模型中均显示出强于单药的抑瘤活性。

毒理研究 
遗/传毒性 
奥沙利铂 Ames 试验结果为阴性,但离体 L5178 小鼠淋巴瘤试验显示奥沙利铂对哺`乳动物细胞具有致突变作用,离体人淋巴瘤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和在体小鼠骨髓微核试验均显示奥沙利铂为断裂剂。尚未实施动物长期给药的致癌性研究。

生殖毒性 
大鼠给予奥沙利铂,每 21 天为一个给药周期,每周期连续给药 5 天,给药剂量达 2 mg/kg/天(按体表面积折算低于临床推荐用药剂量的 1/7)。雄性大鼠交配前连续给药 3 个周期,雌性大鼠交配前连续给药 2 个周期。结果显示,雌鼠的妊娠率未见影响,但^奥沙利铂升高胚胎的发育死亡率,导致早期吸收胎增加、活胎数和胎仔成活率下降;胚胎生长延迟,胎仔重量下降。

犬给予奥沙利铂,每 28 天为一个给药周期,每周期连续给药 5 天,给药剂量 0.75 mg/kg/天(按体表面积折算约为临床推荐用药剂量的 1/6),连续给药 3 个周期,结果显示,雄性动物睾丸发生退化、发育不全和萎缩。

分别在大鼠妊娠 1~5 天、6~10 天或 11~16 天给予奥沙利铂,给药剂量 1 mg/kg/天(按体表面积折算低于临床推荐用药剂量的 1/10)。当在妊娠 6~10 天或 11~16 天给药时,大鼠早期吸收胎增加。仅在妊娠 6~10 天给药时,奥沙利铂影响胎仔生长,减轻胎仔重量,延迟骨化。

复合物中/每个独立的活性代谢产物的药代动力学尚未确定。奥沙利铂 130 mg/m2静脉输注 2 小时,每 3 周`重复 1 次,用 1-5 个周期时,以及奥沙利铂 85 mg/m2静脉输注 2 小时,每 2 周重复 1 次,用 1-3 个周期时,其超滤铂—各种形式未结合的铂类(有活性和无活性)—药代动力学参数见表 12: 
表 12-超滤铂药代动力学参数总结 
奥沙利铂以多种剂量方式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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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平均 AUC0-48,Cmax值在第 3 周期(85 mg/m2)或第 5 周期(130 mg/m2)计算; 
平均 AUC,Vss,CL 和 CLRD-48 h值在第 1 周期计算; 
Cfinal,Cmax,AUC,AUC0-48,Vss和 CL 值利用非房室模型分析法计算;T1/2α,T1/2β和 T1/2γ值用房室模型分析法计算(1-3 周期)。 
在 2 小时输液结束时,15% 的铂存在于体循环中。剩余的 85% 迅速^扩散到组织内或随尿排出。由于奥沙利铂可与红细胞和血浆蛋白进行不可逆的结合,导致结合物的半衰期接近红细胞和血浆白蛋白的自然寿命。85 mg/m2每 2 周 1 次或 130 mg/m2每 3 周 1 次,未见到血浆超滤液中有蓄积现象,第 1 周期中可以保持稳定状态。个体间及个体内差异通常较低。 
在体外,代谢物被认为是非酶性降解的结果。尚无证据表明细胞色素 P450介导了二氨基环己烷环的生物转化。 
奥沙利铂在患者体内要进行充分的生物转化。2 小时输注结束后,血浆超滤物中检测不到完整的药物。几种细胞毒性生物转化产物包括一氯化物、二氯化物和二水合二氨基环己烷基铂类成分等,均可在外周循环系统中检测出来,稍后,还可发现许多非活性的结合物。 
铂类主要经尿排出,多在用药后 48 小时内清除。第 5 天时,大约有 54% 随尿排出,只有不到 3% 随粪便排出。 
肾功能受损患者 
在不同程度肾功能患者中研究了奥沙利铂的分布问题。奥沙利铂的消除与肌酐清除率呈显著相关。与肾功能正常(肌酐清除率(Clcr)>80 mL/min)的患者相比,肾功能受损患者的血浆超滤(PUF)铂的人体总血浆清除率降低,轻度肾功能受损患者(Clcr = 50~80 mL/min)降低了 34%,中度肾功能受损患者(Clcr = 30~49 mL/min)降低了 57%,重度肾功能受损患者(Clcr<30 mL/min)降低了 79%。随着肾功能受损程度的增加尤其是在严重肾功能受损患者群中,β和γ血浆超滤铂的半衰期有增加的趋势。然而,由于个体差异大以及严重肾功能受损患者人数少(4 名),此结果还不具结论性。在严重肾功能受损患者中,铂经尿液排泄率及超滤铂的肾脏清除率也减少(见【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注射剂

50mg,100mg

西林瓶。

密闭,在25℃以下保存。

11.5元起

24个月

L01XA03

国药准字H20000337,国药准字H20040817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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